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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阻扰他人施工违法,村名不不服公安处罚,将公安告上法院

多次阻扰他人施工违法,村名不不服公安处罚,将公安告上法院
2019年07月12日 18:24 西咸头条作者:西咸头条

  

多次阻扰他人施工违法,村名不不服公安处罚,将公安告上法院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纠纷。

  原告刘某系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某村组村民,多次在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泾河新城崇文镇某村的施工现场,以家里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未赔付为由阻挡装载机施工。

  2018年6月14日下午,原告再次阻挡,该公司遂报警,泾河分局崇文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施工人员报警后现场出警,在施工现场经民警劝阻,原告拒不离开现场,也不配合接受调查,民警遂对原告强制传唤至派出所。

  多次阻扰他人施工违法,村名不不服公安处罚,将公安告上法院

  经审查,西咸新区泾河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所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道歉、赔偿。

  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泾河分局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刘某提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签字、捺印就不是其本人所为,故向本院申请对指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原告刘某未能按要求提供笔迹鉴材,鉴定机构只对原告的指纹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的指纹因过于纹路模糊,无法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指纹系原告刘某指纹。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刘某一个月多内曾七、八次阻挡该物流有限公司施工,构成对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尚知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村组土地被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赔付与否一事,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以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如果有纠纷就采取过激、违法的行为,只能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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