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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最关键条款的解析和注意事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最关键条款的解析和注意事项
2018年02月02日 07:43 功夫外贸作者:功夫外贸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最关键条款的解析和注意事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最关键条款的解析和注意事项

  一。UCP600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UPC600对有关关键名词的定义:

  1.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2.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3.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4.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5.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

  6: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7.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8.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9.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10.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三.关键惯例解释:

  1.UCP600规定: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此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你在单据中把某个名词应该书写为复数,但是误写为单数,这不够成不符的,因为规定单数包含了复数的意思,反之同样。

  2.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UCP600规定所有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在信用证中没有书写不可撤销字样也是不可撤销的。

  3.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拟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戳或标签来满足。不必一定是人亲自手签字。

  4.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5.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6.“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7.“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 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

  8.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9.“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10.“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11.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四. 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1.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些,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2.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五.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关系:

  1.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不管货物是否真假好坏等待。

  六.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1.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解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2.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3.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4.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5.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6.除非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载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GFWAIMAO 功夫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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