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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评审?贵阳市率先印发土壤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哪些情形需评审?贵阳市率先印发土壤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01月18日 17:33 新浪网 作者 贵阳网

  贵阳网讯 记者1月18日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贵阳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印发实施《贵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是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强化贵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而制定的。

  据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制定《实施方案》是为了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评审流程较多、程序混乱、耗时较长的问题。为此,贵阳市制定实施方案,作为贵州省首个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需要评审的情形,规范了评审流程。

  《实施方案》中提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需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以及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017年7月1日起,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块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

  2019年1月1日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用途变更前即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用途变更前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即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存在较大土壤环境风险或其它情形确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经过提交申请、报告受理、形式审查、报告分类、报告评审、复核存档、出具意见和系统确认等评审流程。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申请人和施工方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管控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调查并重新评审。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

  编辑:杨丽娟

  统筹:汪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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