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严查!西昌11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

严查!西昌11人因违规野外用火被处罚
2021年01月14日 08:54 新浪网 作者 西昌发布V

  近日,西昌市公安局曝光了一批因野外违规用火被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顶格处理和通报反面典型相结合的形式,敲响警钟,在全社会形成震慑,以儆效尤。

  案例1

  1月6日,居住在高枧社区的王某某、边某某在自家葡萄地内焚烧杂草时被巡逻排查野外用火的民警发现,两人对自己野外用火违规行为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1月7日,居住在安宁镇的阿某在空地上焚烧包谷杆和垃圾,被村委干部发现并及时制止。经调查后,阿某对其野外用火的违规事实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3

  1月7日,川兴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有三人分别在自己家葡萄地里烧葡萄叶片,民警立即制止并及时扑灭火源。经调查,杨某、熊某、吴某对自己在禁火期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西昌市公安局已依法对杨某、熊某、吴某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

  1月7日,礼州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吉某将自己田地中的秸秆用火点燃焚烧,燃烧地点仅距离林区200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5

  1月9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川兴镇村民高某在海河边生火焚烧铜线胶皮,高某对自己野外用火违规行为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6

  1月10日,家住礼州镇的冷某使用明火燃烧杂草、垃圾时被礼州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冷某被查获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7

  1月11日,居住在安宁镇的沙某某、马某某因天气寒冷,在附近停车场旁就地找柴烧火取暖,被安宁镇人民政府巡山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对自己违规行为供认不讳。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沙某某、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西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明确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1 、0834-2168750。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