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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识女子,男子半夜潜入出租屋偷窥被判拘役五个月

为结识女子,男子半夜潜入出租屋偷窥被判拘役五个月
2020年11月14日 14:28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想结识女子,广东一男子半夜进入女子的住房,并在床边偷窥女子的容貌,后被女子察觉。该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11月13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披露了这一案件,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顺德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在此案中,未发现该男子有盗窃行为。

  据顺德区检察院介绍,今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居住在顺德区龙江的女子欧某某独自一人在出租屋内睡觉,突然听见室内有异响,开灯后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蹲在床尾看着她。欧某某大惊失色,马上跑到阳台,以跳楼为要挟喝令该男子不要靠近她并离开房间。

  该男子离开后,欧某某报警,男子也打电话自动投案。随后,民警在案发物业内抓获该男子。

  该男子名叫汪某某,其供述称,他和被害人欧某某租住在同一楼层,偶然发现他所持307房的钥匙可以打开同一楼层302房的门锁,便趁被害人不在家时,连续两晚用钥匙打开302房间的大门,入内查看欧某某的物品和照片,并产生了结识念头。

  案发当晚,汪某某打开302门锁后,发现欧某某在房间内睡觉,因想看清楚其真人相貌,无意中发出了声响,最终被欧某某察觉。

  顺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某未经被害人同意,多次用自己的房门钥匙打开被害人租住的302房房门,翻看房间内物品,窥看被害人日记和照片,又因对被害人产生好感,第三次开门发现被害人在房间内睡觉时,更是走近被害人床边欲偷窥其容貌,直到被害人被惊醒后责令其离开才离去。汪某某的行为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且被害人所居住的出租房有独立的卫生间、卧室,为被害人长期租住作为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房门有锁与外界隔绝,具有住宅的场所性和功能性特征。故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顺德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公诉。

  因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今年10月22日,顺德区法院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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