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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女子暴力袭击四警察致一人轻伤,赔十万后被判缓刑

黑龙江一女子暴力袭击四警察致一人轻伤,赔十万后被判缓刑
2021年02月27日 09:36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8日,34岁的黑龙江鸡东县女子周丹,在鸡东县拘留所门口暴力阻挠民警将其母亲孙某送拘,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到攻击,其中一人右侧肩关节盂骨折,属轻伤二级。2021年1月27日,周丹被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生于1986年的周丹,系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石河村农民, 2020年9月9日,其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鸡东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丹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鸡东县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8日17时50分许,在鸡东县拘留所大门口处,前进派出所民警胡某、毕某2、谷某、欧某在对违法行为人孙某送至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孙某的女儿周丹在拘留所大门口处阻碍民警将孙某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在民警进行警告后,周丹不听劝阻,民警胡某与毕某2上前对周丹进行控制期间,周丹用脚踹胡某腿部,并用胳膊打毕某2脖子,随后周丹又坐在拘留所电动大门闭合的夹缝处的地上,扬言要让拘留所的大门夹死自己。民警谷某与毕某2将周丹拽起进行控制时,周丹继续与民警谷某和毕某2撕扯,并一直要往警车上撞,致谷某胳膊损伤,右侧肩关节盂骨折,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丹在民警执法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丹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周丹自愿与被害人谷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谷某经济损失十万元,并取得谅解。

  鸡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丹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周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周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周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周丹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1月27日,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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