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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介绍卖淫认罪认罚后上诉求缓刑,检方抗诉:动机不纯

被告人介绍卖淫认罪认罚后上诉求缓刑,检方抗诉:动机不纯
2021年03月23日 15:57 新浪网 作者 澎湃新闻

  原标题:被告人介绍卖淫认罪认罚后上诉求缓刑,检方抗诉:动机不纯

  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一审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某提出上诉后,遭到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南岸区检察院于3月11日作出的刑事抗诉书显示,南岸区法院以(2021)渝010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判决: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于2020年3月6日提出上诉,南岸区检察院2021年3月10日收到上诉状。南岸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陈某某以应当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的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从宽处理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抗诉书显示,陈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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