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17日上午已经收悉二审判决书。对于为浩斯巴雅尔认定工伤一事,该局准备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研究。“以前是不予认定(工伤),有了行政复议和这两次法院判决,我们得上会研究,走完签批手续后才能给出认定还是不认定(的结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3月26日18时许,浩斯巴雅尔在当地一个移民新村蹲点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晕倒、抽搐。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雅尔不幸去世,年仅41岁。浩斯巴雅尔去世后,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决定追授他“全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杭锦旗人社局认为浩斯巴雅尔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浩斯巴雅尔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杭锦旗人社局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认为,浩斯巴雅尔被诊断脑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而宣布临床诊断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且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并未明确死亡标准到底是采用脑死亡标准还是宣告死亡。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等。一审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