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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应给个人账户补偿,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方式

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应给个人账户补偿,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方式
2021年01月18日 19:48 新浪网 作者 裴宪荣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在计算养老金是有补偿机制的,但不是补偿到个人账户,而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来进行补偿。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是在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之后,即从1992年1月正式开始实施的,部分地方是从国发(1995)6号,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实就是对没有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工龄的一种补偿,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中存在,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也存在。

  

  我自己也是如此,我过去曾经在机关工作,在机关工作之前,当过民办教师,参军入伍,后来分配到学校,后来又调动到党政机关工作,所以具有20年左右的视同缴费年限。我上次因为要转移组织关系去复印个人档案,才发现我的养老金计算单,从上面可以看出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有几百元钱。因为在38年的缴费年限中,视同缴费年限占了多数,加上在缴费年限中,由于过去工资基数低,缴费基数也比较低,平均缴费基数只有2000元左右,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很少,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比较少。

  

  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其实也是比较多的,很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之前 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2014年之前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到企业工作的人员都存在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情况有点和2014年10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相似,也是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过渡期。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凡是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参加工作,在文件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也就是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除了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之所以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实就是考虑到那些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因为没有实际缴费,导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少,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的实际而作出的一种补偿性质的安排。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来支付的,但视同缴费的人员由于个人账户是实账管理,如果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必须要从财政拿出真金白银来充实个人账户,而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作为支撑,存在操作上的不确定性,所以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来作为补偿渠道,这属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问题,所以操作起来更简单方便。

  

  在进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时,有一个界限,就是视同缴费超过25年的人和25年的人,在计算视同缴费系数时,这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视同缴费低于25年以下的人员,从各地的规定的计算系数来看,一般都是按照140%的缴费系数来计算的,这个140%的视同缴费系数,实际和实际按照140%来缴纳养老保险,从理论上来讲几乎是一样的,只是用来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不包含用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仔细算下来按照140%的视同缴费系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实际要超过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这种补偿办法,其实比补偿个人账户还要划算,支付的方式不由个人账户来支付,而是由统筹账户来统一支付。

  综上所述,实际上视同缴费个人账户偏低,在计算养老金时虽然不是采用直接补偿个人账户的方式,但采用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也是一种补偿措施,而且补偿后的养老金对个人而言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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