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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邢台一地实名曝光

限制高消费!邢台一地实名曝光
2023年03月25日 20:30 新浪网 作者 文明邢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恢224号

  被执行人:韩洋洋,女,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

  执行依据:(2020)冀05民终57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韩洋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郭庆亚彩礼款14万元。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27号

  被执行人:韩在明,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权村。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138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韩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334.8元。

  三、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98号

  被执行人:申利刚,男,1991年3月6日生,住沙河市白塔镇西赵村。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25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申利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14322.71元(截止2019年8月15日所欠利息),并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四、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69号

  被执行人:袁亚安,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南尹郭村478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2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袁亚安向原告张玉坤返还车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清,上述款项给付期限及金额如下:被告袁亚安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玉坤人民币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玉坤人民币10000元。

  如被告袁亚安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张玉坤足额付清车款人民币40000元,则被告袁亚安按总额人民币51000元向原告张玉坤返还车款。

  五、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05号

  被执行人:元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沙河市周庄办事处毛庄村三巷1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344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元建应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李国辉货款7000元。

  六、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52号

  被执行人:石冰洁,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刘石岗乡渡口村291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刑初1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石冰洁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344号

  被执行人:郭雪粉,女,汉族,1996年6月9日出生,住沙河市册井乡贾沟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411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郭雪粉偿还原告乔雄雄借款18000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为,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每月7日前偿还原告3600元。

  八、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695号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周庄村平安小区北楼502室。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43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合军借款10万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40号

  被执行人:高爽,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东北街五区59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2834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长子、次子由范茹莎直接抚养,高爽负担孩子抚养费,从2022年起,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费用、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费用,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48号

  被执行人:纪延坤,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白塔村。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2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纪延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祥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2444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  |   沙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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