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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征地批文被撤销,只因常见的这些原因!

征地拆迁律师:征地批文被撤销,只因常见的这些原因!
2019年12月17日 10:49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我国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许多个政策法规,无论是谁都必须要依法征收拆迁。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对于自己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是一概不知,而且对于补偿方案以及征收中其他文件认为有不合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的,也被直接剥夺了听证权....就的甚至是连征地报批程序也存在违法。

  征地拆迁中,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是征地报批必备的材料,更是促进征地拆迁的前提,如果相关部门不切实际的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确认权等,那么征地批文也有可能会被撤销。

  征地拆迁律师:征地批文被撤销,只因常见的这些原因!

  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了一起意义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张先生等9人系河南省人,因当地建设需要,相关部门要对张先生等人所在内的等18个村的土地进行征收。随后,在2018年8月13日,中牟县原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郑庵镇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年8月13日,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同年8月15日,中牟县原国有土地资源局,郑庵镇人民政府,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同年8月17日,中牟县原国土资源局向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中牟县原国土资源局编制并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材料后,2018年12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呈报《关于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的批复》同意中牟县征收大孟镇等5个镇(街道)芦岗村等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38.8492公顷,作为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申请人所在的郑庵镇前路俭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0.6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建设用地0.7610公顷,未利用地0.6691公顷,共计2.1412公顷(其中耕地0.6927公顷)。

  但是在此过程中,张先生等人认为,相关部门的报批程序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在征收期间也没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听证权等合法权利。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为了尽快帮助张先生等人,随即走访调查了现场,同时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从现场调查以及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中凯诺律师发现,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告知书并没有及时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村集体组织及村民,而是在几天后也就是2018年8月17日才向前路俭村村民委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可是前路俭村村民委员会于同年8月13日已经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征地确认时间明显早于告知时间,在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而且相关部门也并没有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征地告知书,这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凯诺律师还发现《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前路俭村村委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确认书》还存在代签的情况等问题。

  于是凯诺律师当即起草了《行政复议书申请书》,申请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8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前俭路村集体土地2.1412公顷的行为。

  征地拆迁律师:征地批文被撤销,只因常见的这些原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除此之外,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此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且不说国家作出的这些规定,就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中来看,通知中也规定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被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调查情况以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相关部门要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不仅存在批复程序违法,而且还没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等。好在最后复议机关撤销了征地批文,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但是如果在征收过程中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法规,那么就和“依法行政”背道而驰,不仅会延缓征收进度,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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