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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城管局强拆养殖场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拆迁律师:城管局强拆养殖场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2021年02月02日 13:59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养殖场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随后罗先生等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让城管局赔偿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计xx万元。城管局辩称,养殖场必须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具有合法性,罗先生等人从村委会租用土地从事养殖业,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拆除部分饲料仓库并不会导致养殖场关闭...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2年1月4日,罗先生等人成立了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14年,该合作社均达到培训要求,考核合格。2015年,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养殖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2015年6月,区政府印发了《xx市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5年6月11日,原国土环境资源局下发《责令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各养殖户必须在两个多内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设施。同年8月,在未经以上通知整改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城管局以涉案养殖场属违法建筑为由,在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未告知罗先生等人相关权利的情况下,便对涉案养殖场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随后,罗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城管局强拆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2018年12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城管局强拆涉案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罗先生等人、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城管局在30日内支付罗先生等人赔偿款xx万元。

  城管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城管局在30日内支付罗先生等人xx万元。罗先生等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涉案强拆行为目的是关停养殖场,侵害的不仅是被拆设备设施财产,而且是合法正常经营,正在盈利的养殖场企业产权。二审法院判决将强拆关停养殖场的经济损失,限定为部分设备设施毁损的财产损失,缺乏事实根据,未依法足额、公平赔偿其损失。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执法局辩称,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涉案养殖场必须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具有合法性,罗先生等人从村委会租用土地从事养殖业,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拆除部分饲料仓库,并不必然导致养殖场关闭或是解散。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已查明,执法局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未依法清点被拆除养殖场财产并进行证据保护,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罗先生等五人被拆除建筑物及合法财产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就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针对猪栏、饲料仓库,评估报告认为猪栏损失为xx万元,饲料仓库损失为xx万元。但是执法局在强拆时仅拆除了猪栏和部分饲料仓库,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在部分拆除后已不再有使用价值,为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猪栏、饲料仓库均按照全部价值予以赔偿。

  对于排污设施,是罗先生等人信赖行政机关的通知而投入建设,执法局在以上行政机关已责令罗先生等人限期建设排污设施的情况下,未经以上通知整改部门验收,也没有听取罗先生等人陈述申辩或是进行听证就对排污设施进行强拆,应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母猪定位栏、绿色养殖机、喷雾消毒机、猪舍降温设施水电设备等这些设施施均位于猪栏内,随着猪栏被强拆而毁坏。在执法局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罗先生等人关于这些设施随着猪栏强拆而毁坏的主张予以确认。执法局应该赔偿该部分损失为xx万元。

  对于场地围墙、水井、水池、水塔等设施的赔偿金为xx万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明显不当。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执法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罗先生等人xx万元。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对房屋或是养殖场进行强拆,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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