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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还没协商好,卡里却多了十多万,是馅饼还是陷阱?

征地补偿还没协商好,卡里却多了十多万,是馅饼还是陷阱?
2021年03月03日 13:47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更是农民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但是近几年,各地基于经济发展,大范围的修路、修高铁征收了不少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虽然说,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村民应当要积极的配合,但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征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是遇到了各种拆迁问题,尤其是补偿方面。

  一般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是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土地征收中,补偿偏低则是普遍现象。因此,补偿不合理导致农民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民卡中,继续征地的情况则不断的发生...

  

  2017年,相关部门作出《关于某市某区xx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xx村的集体农用地xx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xx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xx公顷等。李先生一家承包的土地也在该征地批复的范围内。

  2017年11月,镇政府和征地办公室作出《通知书》并送达给李先生。李先生此时才知道征地批复。但因征地补偿问题,李先生一直没有与征收方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征收方为了赶征地工程,便将征地补偿款打入李先生账户中。针对此次征收,李先生认为,征地这么大的事情,自己却浑然不知,且也没有任何部门就补偿标准征求过他的意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相关权益。

  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向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复,但是复议机关却以征收办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征地补偿为由,驳回了其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在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凯诺律师认为,本案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义,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事项之间形成的合意。本案证据显示,李先生与征收方未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且李先生也没有领取、使用卡里的征地补偿款。但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却依据征收办已经向其支付了补偿款来认定李先生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与征地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显然是不保理的。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实践中,被征地人不知道征地情况的现象很常见,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有异议,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而不是直接将村民不愿意的补偿款强行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继续进行下一步征收工作,这样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上述类似的情况,要及时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保存好与征收方对话的录音,或是相关的凭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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