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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酒驾撞死人还告“酒友”不劝阻?法院判决来了

法眼|酒驾撞死人还告“酒友”不劝阻?法院判决来了
2019年08月20日 16:08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法眼|酒驾撞死人还告“酒友”不劝阻?法院判决来了

  朋友之间聚餐,喝点酒是常事。但如果酒后驾驶还出了车祸,“酒友们”要不要担责?近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撞死人告同桌同事”的案件。

  据兰溪法院消息,今年2月,老何与9名同事聚餐,期间饮酒。酒席散场后,同事嘱咐老何打车回家,但老何心存侥幸,觉得自己车技好喝了酒也不碍事,于是开了自己的车。在回家的途中,老何驾驶的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何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老何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随后,老何将9名共同聚餐者起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与自己一起共同饮酒,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没有安全护送自己到家,造成自己醉酒之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40%的事故赔偿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共饮行为是共饮者之间组织的集体性活动,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这起案件中,被告将原告老何送至指定地点后嘱咐其回家的时候要打车回家,并且原告老何赴宴时并未开车,被告并不知道他有车辆停在何处,也没有听说老何要开车回家,九名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

  同桌饮酒者尽到了劝酒义务,所以在事故发生中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没有劝酒呢?

  据蚌埠日报消息,2015年9月的一个下午,冯某来到黄某家喝酒。当晚,冯某酒后骑着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路牙石,摔倒颅脑,被紧急送医,医药费花了10万多。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属于醉酒驾驶电动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冯某及其家人将黄某告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冯某认为,黄某作为请客者,明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却没有进行劝阻,或是将其安全送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请求法院判令黄强承担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经过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交流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4000元并当庭支付。

  2018年4月8日,湖北省南漳县的郝某夫妇邀请贾某等共计5人到家中吃晚饭,餐桌上除郝某妻子外其他几人均有饮酒。餐后,贾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时撞上公路中心隔离护栏上,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此次事故贾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贾某父母将郝某夫妇及同桌吃饭的其他4人一同告上法庭。

  经审理,郝某夫妇作为宴请方,同桌其他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且郝某等6人明知酒后驾车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郝某等6人的先行为和贾某酒后驾车结合导致贾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共同侵权,郝某等6人应当对贾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贾某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郝某等6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郝某夫妇赔偿死者贾某的父母经济损失30419.15元,同桌吃饭的其他4人各赔偿6083.83元。

  法眼君提醒,参加酒局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管“酒友”担责与否,惨剧已无可挽回。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魏筱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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