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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防暑降温费未到账,青岛27家企业补发19万余元

4个月防暑降温费未到账,青岛27家企业补发19万余元
2020年10月15日 18:31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高雅洁

  日前,为期两个月的青岛市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结束。全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1297户,涉及职工61053人,通过检查发现有28户企业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现已经完成对27户违法企业的整改,为1357人补发防暑降温费19万余元。

  根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供的数据分析,企业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物充抵防暑降温费。部分企业为职工发放了清凉饮料、雪糕等实物,并将实物价值折算入工资中,充抵防暑降温费。但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得充抵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发属违法行为。

  二是发放金额标准问题。青岛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同一家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时不能盲目“一刀切”,要按照工作岗位性质来具体确定金额,室外露天作业的工人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按照一个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三是未出勤能否享受。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与全勤挂钩,如出现请假、休假情形,则不能享受当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人社部门提醒,高温天气虽已结束,仍可查看自己6月、7月、8月、9月的工资单,确定这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是否已经到账,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劳动者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维权。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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