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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发布,攀爬、踩踏文物有了处罚依据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发布,攀爬、踩踏文物有了处罚依据
2020年11月20日 08:56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彭彦伟

  19日,日照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会上获悉,《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对文物保护范围、保护单位以及保护细则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也有了处罚依据。

  《条例》是日照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专项法规,也是今后日照市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日照市文物工作科学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加强日照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全市文物工作基本情况看,日照市文物事业底子薄、特别是在县级以下,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非常突出,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支持文物工作。《条例》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文物执法机构、文物经费的项目内容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以往的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与建设工程选址审查部门、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部门沟通不畅,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有些建设单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在土地的审批上会出现对文物保护这一重要工作的疏漏,于文物保护不利。《条例》灵活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规定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建设工程选址审查部门、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重点解决文物行政执法沟通不畅、联动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多措并举,相互促进。

  在《条例》中,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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