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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结余4000元以上允许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个人账户结余4000元以上允许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2021年01月16日 08:23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蒋婷融媒体记者李花)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下面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鼓励措施,包括将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拓展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税前列支以及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以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意见》明确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另外,《意见》同时也指出,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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