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宿州一男子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 法院判供电公司赔偿

宿州一男子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 法院判供电公司赔偿
2022年05月19日 11:03 新浪网 作者 宿州城事

  男子钓鱼时,鱼竿触及高压线触电身亡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2月7日下午,赵某某在泗县民利河北岸位岗闸西侧200米处钓鱼过程中,持鱼竿触及16号高压电线杆和18号高压电线杆之间的高压电线,不幸触电死亡。

  事后,家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泗县水利局告上法庭,家人认为,该高压线路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疏于管理。该高压电线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者为二被告,二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辩称,案涉高压电线为泗县水利局所有,电力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高压电线的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电线杆上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赵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泗县水利局则辩称,高压电经营权归电力公司所有,电力公司应承担安全用电主体责任,水利局只对变压器以下的线路承担用电维护管理责任;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某某系高压电电击死亡;案发地段高压电线的设计安装无缺陷,每个电线杆上以及河岸边均有禁止钓鱼标志,赵某某死亡是其自身过错导致。

  泗县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测,案发地段的高压电线设计安装符合标准,位岗闸上、电线杆上以及河北岸边均有“高压危险 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案发地段高压电的供电单位为黑塔中心供电站,客户名称为位岗闸,用户分类为高压,供电电压为10KV,用电类别为农业生产,用电地址为小梁专变,用户状态为正常用电,电费结算方式为现金,营业区域为泗县供电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是该地段高压电的经营者。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担责5%,赔偿6万余元

  法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经现场勘验,案发地段高压线路符合安装要求,案发地点多处设置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赵某某无视高压危险,擅自在高压危险区域钓鱼,钓鱼过程中安全谨慎意识不足,鱼竿触及高压电线触电死亡,赵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赵某某的过失程度,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承担5%范围的赔偿责任为宜。

  经计算,五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238051.82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赔偿五原告其中的5%即61902.59元。

  遂判决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赔偿赵某某的妻子高某等五原告61902.59元。(安徽网)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