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裕华婚庆用品经销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46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裕华婚庆用品经销处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黄骅市裕华婚庆用品经销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康沁源牌圣女果(番茄果脯)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做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0日,我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还是不能提供康沁源牌圣女果(番茄果脯)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日期:2017.10.27
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45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日期:2017.10.26
黄骅市于记煎饼店未建立进购货物台账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48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于记煎饼店
违法事实:黄骅市于记煎饼店未建立进购货物台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日期:2017.10.26
黄骅市诺诺牛肉板面馆未建立进购货物台账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47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诺诺牛肉板面馆
违法事实:黄骅市诺诺牛肉板面馆未建立进购货物台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日期:2017.10.27
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清半夏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药)行罚决〔2017〕144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61101的清半夏进行了抽检,经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应按劣药论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以罚款600元(货值金额1.5倍),罚没合计600元(陆佰元整)。
处罚日期:2017.11.6
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万源堂神农居药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药)行罚决〔2017〕160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神农百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设置药品区、非药品区,处方药开架销售,质量负责人不在岗,2017年11月6日再次检查该店仍发现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该药店违法行为经警告,在责令改正限期后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据《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属情节较轻。
处罚结果:1.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3天;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处罚日期:2017.11.15
黄骅市保元信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醋乳香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药)行罚决〔2017〕166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保元信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骅市保元信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冉冉信誉药店经营的标示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60501的醋乳香进行了抽检,经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结果为杂质约占15%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应按劣药论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以罚款1050元(货值金额1.5倍),罚没合计1642.2元(壹仟陆佰肆拾贰元贰角)。
处罚日期:2017.11.24
河北生生堂医药有限公司黄骅骅兴街药店涉嫌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械)行罚决〔2017〕161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生生堂医药有限公司黄骅骅兴街药店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店现场检查时在营业厅药架上发现尿微量白蛋白(UALB)测定试纸(标示润和生物医药科技(汕头)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42400250,产品型号:试笔(RH-UALB-B),产品批号:20160322),经调查,该药店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该药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属情节较轻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处罚日期:2017.11.27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阿杰超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按劣药论处的中药饮片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药)行罚决〔2017〕141号
被处罚单位: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阿杰超市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阿杰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按劣药论处的中药饮片三七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阿杰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且经营的药品无标签应按劣药论处,依据《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二条第三款属情节较重
处罚结果: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4、处以罚款12600元(货值金额的4.5倍),罚没合计14280元(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元)
处罚日期:2017.10.31
张国玉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3号
被处罚单位:张国玉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张国玉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0月31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6
王胜国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4号
被处罚单位:王胜国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胜国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0月31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6
刘彦辉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5号
被处罚单位:刘彦辉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刘彦辉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0月31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6
姜金铎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6号
被处罚单位:姜金铎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姜金铎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0月31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6
宋华岗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7号
被处罚单位:宋华岗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宋华岗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0月31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6
赵文绮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4号
被处罚单位:赵文绮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赵文绮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1月17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田增学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5号
被处罚单位:田增学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田增学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1月17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李玲玲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6号
被处罚单位:李玲玲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李玲玲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7年11月17日再次对该摊进行检查时,该摊点已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未登记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赵娜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8号
被处罚单位:赵娜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赵娜(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24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孙亚婷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9号
被处罚单位:孙亚婷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孙亚婷(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24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闫秀梅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0号
被处罚单位:闫秀梅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闫秀梅(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24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尹娟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1号
被处罚单位:尹娟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尹娟(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24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王明明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2号
被处罚单位:王明明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明明(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24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黄骅市立红熟食店涉嫌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8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立红熟食店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姜国利、滕巨峰对刘立红经营的立红熟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日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姜国利、滕巨峰对刘立红经营的熟食店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元
处罚日期:2017.11.16
黄骅市淑霞食品加工厂涉嫌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9号
被处罚单位:黄骅市淑霞食品加工厂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姜国利、滕巨峰对刘秀霞经营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悬挂登记证,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日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姜国利、滕巨峰对黄骅市淑霞食品加工厂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00元
处罚日期:2017.11.16
张博学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2号
被处罚单位:张博学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黄骅市张博学经营的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张博学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经营活动,2017年10月27日第二次对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未办理《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所得1000元,2.罚款20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3
许伦芳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73号
被处罚单位:许伦芳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黄骅市许伦芳经营的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许伦芳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经营活动,2017年11月17日第二次对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未办理《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所得100元,2.罚款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刘桂荣涉嫌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登记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27号
被处罚单位:刘桂荣
违法事实:2017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刘桂荣(小摊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摊点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7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不能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日期:2017.11.24
高治军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49号
被处罚单位:高治军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高治军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0月16日再次复查时发现高治军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0.26
刘沛茂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0号
被处罚单位:刘沛茂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刘沛茂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0月23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刘沛茂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0.26
张明亮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51号
被处罚单位:张明亮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张明亮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0月26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张明亮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0.31
刘栋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2号
被处罚单位:刘栋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刘栋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6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刘栋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9
董金贵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3号
被处罚单位:董金贵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董金贵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6日再次复查时发现董金贵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1.09
白景芹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4号
被处罚单位:白景芹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白景芹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7日再次复查时发现白景芹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1.10
杨建立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案
行政处罚文号编号:(黄)食行罚决[2017]165号
被处罚单位:杨建立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杨建立经营的大篷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7日再次复查时发现杨建立经营的大篷车制作食品时仍未按要求做好生熟隔离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日期: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