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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道路交通事故分成这三种类型,合适吗?争议肯定有,但启示更大

将道路交通事故分成这三种类型,合适吗?争议肯定有,但启示更大
2019年07月08日 23:55 木林说法作者:木林说法

  如果能将某一起与机动车有关的事件划归为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就得赔偿,至于商业保险,则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有没有商业保险免责的条款和约定。

  对于有车辆参与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损害赔偿时,如果依据是否能够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区分的话,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主要用交安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则来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非交通事故一般应按《民法总则》(旧的为《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1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个别案例中却是规范文件拟制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解决。

  说到交通事故,木林给它又分了以下三种类型,这种说法没有正式文件和规定的支持,只是自己在理论探讨时的一种不规范叫法,仅用于和朋友们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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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我们大家平常谈论到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法律明确的概念。

  二是,路外交通事故,很多人不太熟悉之个概念,它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中,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依此,适用本法的第76条的规定)。

  三是,参照路外交通事故,它是特种机械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在路外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不属于路外交通事故的范畴,但却被有权机关拟制的适用交通事故保险规则处理的事件(这种处理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地大,各地判例结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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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路外交通事故和拟制的参照交通事故这三个概念内涵及外延理解的争论,依然在持续中。这种争论不只是学术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决定保险公司在某起事故中,到底赔不赔的实际问题。准确地说,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以及保监会的有关文件精神,这三种交通事故,交强险都要赔偿。

  区别交通事故和路外交通事故,从概念上来讲,交通事故,它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关于路外交通事故,它也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主要在道路、过错或意外和通行这几个词中。

  要想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其强调的是公共通行性,除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的九种属于“道路以外地方”的地方外[内容略,观点⑴],一般的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或近似于自由通行的路,几乎都可以算作是道路。关于道路,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可供参考,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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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路外交通事故,相关案例也比较多,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的,某货车在玉米地里倒车时,将掰玉米人撞倒并轧伤的,算路外交通事故。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院(2010)玉中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在交通技术学校机动车综合技术检测站的停车场内倒车时将他人撞伤有,也属于路外交通事故。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理解,倒车是车辆通行的一种情形,“装运设备倒车”又是倒车的一种情形,所以“装运设备倒车”应当认定为通行。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车辆是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自行启动行驶,可以认定为处于一种通行性质的运动状态。[观点⑵]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路外事故中特别强调的就是机动车在“通行”状态条件下,也就是说机动车必须得在动,而这种通行也只包括前进或倒退这两种状态,不包含车辆的静态停放。写到这里时,我突然想到自己可能忘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车辆,说到平常的车辆,我们的第一想法是载人的客车、载货的货车,前面案例介绍的主要是货运汽车的情形,也就是我们对交通事故所分的第二种。

  其实还有一种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也属于机动车,这些车辆就包括我们平常所说的轮式挖掘机、吊车、混凝土搅拌作业车等。这些车辆如果在道路外,符合路外通行条件时发生事故的,依然按路外交通事故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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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其没有在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能不能事故处理规则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呢?这种情况就是我前面分类的第三种,被有权机关拟制的参照交通事故交强险规则处理的非路外交通事故。

  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4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李某在工地操作吊车吊石柱时,石柱不慎将经过的陈某某小腿撞伤,交强险公司认为,吊车被使用时,其并未处于移动状态,而且对于此类车辆保险公司都有相应的操作险,是一个独立的险种,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法官认为,特种作业车(吊车、挖掘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其正常状态是在工地上施工作业,在道路上通行是非常态,因此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在道路通行中,而且一般特种车辆施工作业时也通常伴随着行进。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故而将此次事故纳入赔偿范围是交强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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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判决交强险公司赔偿[观点⑶]

  但是,天津市二中院在审判中却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认为,肇事的吊车起重作业时,是固定在地面上的,未通行,故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强险不予赔偿[观点⑹]。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交通事故这个概念,突然发现,这个概念中并没有强调要求车辆必须是处于“通行”状态下,也就是说,没有对车辆的运行状态加以限制。对于在道路上的车辆来讲,无非也就是两种状态,运动或静止。这是不是也就是说,车辆在道路上无论是运动时,或者是静止时,无论是主动的原因让车辆变为运动或静止,还是被动的原因让车辆变为运动或静止,只要发生了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应该算作是交通事故。

  之前,木林的案例中介绍过一个案例,讲的是车辆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故障,随后停在路边,召唤来修理工进行修理时,轮胎发生爆炸的事故,交警出具了意外事故认定,该事件也被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判决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观点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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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从运动状态短时间的转化到静止状态,将静止状态认定为车辆的一种通行状态,一般多讲一些道理还可以理解,那么,长时间停放在公共道路边的车辆,因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损伤的事件,是否也能以道路交通事故论?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这就又成为了一个新问题,也就是说车辆的运动和静止之间到底到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如果有时间限制,应该是多长时间,规定在那些法律法规之中?

  好像目前还没有查找到相关依据!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么,这种解释将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的一种新的扩展,更对于未来的事故损害赔偿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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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林在学习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就将加害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期间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该案例对我们理解交通事故,启示意义应该会很大。

  2012年3月24日,原告薛某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某段,因被被告违法停放于路的厢式货车挡住去路,便从该车尾部通过,此时车的左后轮突然爆炸,致薛某身上多处骨折。双方因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故没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查,肇事车辆一年前更换过轮胎,未定期进行轮胎检验。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发生在应接受交通管理的道路上,车辆使用人疏于车辆的维修保养,未定期进行轮胎检查,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该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本案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因过错而发生事故的事件,尽管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观点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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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以上分析,木林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识上,好像突然间将外沿给予的扩大,以前很多自己以为不是交通事故,但法官认为是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好像豁然开朗。

  这是否就是说:对于车辆在道路上,无论其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运动或静止(是否要排除被载运在机动车上的那种机动车,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后被救援车装载的被施救车辆,如果与该类车发生事故,是按货物对待,还是按车辆,还有待于案例的验证),无论是运动时还是静止时发生的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不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损害结果的出现是持有故意的态度还是过失的态度,几乎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该文章仅用于理论探讨,请勿它用,以免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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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观点来源于:

  观点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观点⑵: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

  观点⑶: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观点⑷: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杨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⑸: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辑中,岑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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