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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房屋被认定成危房,整体拆除也不是“解危排险”的唯一选择

即便房屋被认定成危房,整体拆除也不是“解危排险”的唯一选择
2020年12月23日 09:46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迁双方就安置补偿难以达成协议,一些征收方可能通过认定危房的方式,以“解危排险”为由对房屋实施强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张先生就遇到类似的情况。对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是,即便房屋经过鉴定确属危房,“解危排险”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房屋整体拆除。

  

  补偿协议未签订被征收房屋变“危房”

  张先生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民,在七台河市某区有套房屋。近两年,因道路项目建设,张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他认为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未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4月某天,区政府下属的社区服务站突然向张先生下发《拆危催告单》,以张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为由,要求其在催告期限内自行搬离房屋,否则将对楼房实施强拆。几天后,房屋即被区政府组织人员拆除殆尽。

  遇到征收,房屋就被认定成危房,还遭到强拆。对于这种移花接木的手段,张先生不服。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区政府诉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危险程度分等级一拆了之不合法

  法庭上,被告提出:原告张先生的房屋所在楼房是建设了三十多年的老楼,居民多次反映要求政府帮助搬迁。己方作为房屋解危排险工作实施主体,委托专业鉴定部门鉴定,显示此楼属于危房,遂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要求居民搬离,对房屋实施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案涉房屋鉴定为C级,只是限制使用,不属于危房。即便房屋属于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就要拆除,还可以采取修缮和加固的方式解除危险。即便房屋确实需要拆除,行政机关也没有直接进行强拆的权利。

  冠领律师的意见说服了法官,最终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需要整体拆除进行解危排险。被告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进行解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危房鉴定级别及处理方式,看这里!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危房鉴定等级划分为Asu(完好)、Bsu(基本完好)、Csu(限制使用)、Dsu(危险)四级。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二)处理使用。(三)停止使用。(四)整体拆除。

  通过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并不是必须被拆除。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是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只有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才需通过立即拆除方式解危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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