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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有免责条款,快递损坏就不用赔偿吗?

快递公司有免责条款,快递损坏就不用赔偿吗?
2021年02月24日 09:59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如今线上购物盛行,使得快递服务与网购密不可分。人们在享受便捷购物与邮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丢快递、快递损毁等等。而快递公司也会制定一些免责条款作为自己拒绝赔偿的理由。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邮寄物品损坏而引发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快递公司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无权援引其内部免责条款,应全额赔偿寄件人托寄物损失。

  

  叶明(化名)是做汽车配件的生意人,去年五月他像往常一样,在微信小程序上向快递公司下单,将汽车配件邮寄到买家手里。因为该托寄物价值3500元,叶明对托寄物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是4000元,并通过小程序支付了保价费和运费。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小程序中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您自行包装,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这就是一条免责条款。

  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发现叶明已将托寄物包装完好,便未拆开进行校验。交付快递前,叶明再次叮嘱该托寄物价值很高,并专门拍下照片,发给买家(收货人),证明已经包装好托寄物并且包装完好无损。

  

  然而当买家收到托寄物进行验收时,发现箱内的汽车配件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买家向叶明致电说明了情况,退回托寄物并索取退款3500元。随后,叶明多次给快递公司打电话交涉赔偿一事,但是却始终未得到合理赔偿。无奈之下,叶明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叶明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仅以叶明电子下单程序设置需要必读所有内容,就主张叶明对此条款内容知晓,无疑是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判令快递公司基于保价条款赔偿叶明邮寄货物损失3500元。

  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辩称,根据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托寄物由叶明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受损的,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且条款内容已加粗加红,小程序也做了寄件人必读的特别设置,若寄件人不阅读且同意该内容,就无法完成下单操作,因此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己方可依据免责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

  快递公司自述,快递员在揽件时并未当场检视内件。

  该公司在两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快递员派件时已交予收件人本人,并告知其当面检视以确认托寄物的完整无损。

  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托寄物受损系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自身合理损耗以及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第三人过错造成。

  因此,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对托寄物受损具有重大过失,基于《合同法》(已编纂入《民法典》)公平合理之基本原则,不论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该公司均无权援引该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保价条款约定,作出了该公司需赔偿陈某3500元的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若不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情形,一般而言,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在正常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风险防控和分配。

  但是,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在本案中,该快递公司并未对保价包裹进行妥善保管,在揽件时并未尽到检视义务、派件时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快递系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受损,故快递公司应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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