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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致使个人财物受损 法律是否能保障好心人的权益?

做好事致使个人财物受损 法律是否能保障好心人的权益?
2021年05月12日 11:25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赵先生的人生格言只有短短三句“存好心,做好人,办好事”。在生活中,赵先生也怀着这样的人生格言去帮助他人。有一天,正值假期,赵先生来到景区游玩。赵先生站在河道旁边观看游客漂流的时候,从上游漂流下来的一搜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转弯处,后面的漂流艇已经在转弯处发生侧翻。虽然景区已经派出安全员去疏通,但是只有一个安全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到后面漂流的游客。见状,赵先生把手机放在溪流旁的岩石上,帮助安全员一起疏通漂流河道。

  谁知在施救过程中,河水水位上涨,水流迅速将赵先生放手机的岩石覆盖,导致赵先生的手机进水并出现故障。疏通工程结束后,景区工作人员对赵先生表示了感谢,并向赵先生保证手机维修费用,由景区赔偿

  赵先生将手机拿去维修时,维修人员告诉赵先生进水太多,即使更换手机屏幕也不能使用,于是赵先生只能花费3000元重新买了一个手机。随后,赵先生打电话到景区商量赔偿手机的事情,但是遭到拒绝,景区认为赵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赵先生见求助无门,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时,证人安全员认为,事发当时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确需其他人帮助疏导,应当对赵先生的行为予以肯定。法院认为,赵先生虽然并没有法定的义务,但是为了避免景区和当时游客的利益及安全实施了帮助行为,景区应当偿还赵先生购买手机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景区支付赵先生3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景区给予赵先生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律师提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的最生动诠释。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免责条款”是你我的靠山,让我们不再冷漠,勇于助人,让社会充满爱。大家可以放心的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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