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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对于顺风车,该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

顺风车的推出与网约车应有所区别,顺风车顾名思义,车主到一个地方出行(上班、办事情、旅游、探亲等),车上有空余位置,通过网络联系一位顺程的乘客(到同一个目的地或路过的某一地方),让所搭载的乘客与其均摊该路段的所需费用,这样即让车主降低了出行成本,同时所搭载的乘客与乘出租车相比也减少了租车费用。
这样还充分利用了交通资源、节约了能源并有利于环保还减少了交通的压力,对乘车双方,社会都有益。网约车应是根据租车者的需要,车主将其送达目的地,租车者承担该路程的全部费用,车主并赢得合理的收益。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规制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再看深圳: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因此无需办理车辆营运证和驾驶证,但合乘行为必须遵从《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指导意见说得很清楚顺风车属于“私人合乘”性质的共享经济模式,不属于网约车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因为政策的不确定性,在已经出台顺风车规定的城市里,顺风车是合法的,不需要网约证。但是在没有出台顺风车规定的城市里,顺风车仍然界定模糊,有被定性为网约车的风险,可能定性为非法运营。
当然,也有案例说明:有些地方运管部门扣押了顺风车后被车主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运管部门需撤销行政处罚,理由是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有关顺风车的相关政策,车友们也可以咨询下当地交通部门,看当地的政策是如何对顺风车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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