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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最高法: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2021年02月25日 11:29 新浪网 作者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5日电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25日介绍,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杨临萍提到,《实施意见》全文分四个部分,共16条。第一部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第三部分为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第四部分为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

  杨临萍称,第二部分中,《实施意见》要求,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二是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在实施中需要贯彻系统观念。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三是依法严惩、全面担责。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第三部分中,《实施意见》要求,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实施意见》第四部分中明确,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机制,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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