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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撰文/张喜斌 统筹/刘姝蓉】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海军案、唐山两女童陈尸枯井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迁西县公安局不作为违法一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本案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尸体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悉,廖海军,男,河北唐山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受害者是两名女童。他的父母双亲也被指控帮助抛尸,被判包庇罪,获刑5年。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发回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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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行为违法

  据了解,1999年1月17日,陆楠、陆红在家乡河北省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失踪;1999年1月19日,两女童尸体在本村东田地的水井里找到,此时两女童已死亡,系被残忍杀害。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图为发现尸体的水井(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两女童尸体被找到后,由迁西县公安局进行现场勘验,并带至迁西县殡仪馆进行尸体检验。期间,犯罪嫌疑人廖海军被拘留后,两女童亲属向迁西县公安局提出埋葬两女童的要求,迁西县公安局以案件尚在侦查之中,需要证据保存为由不同意埋葬。

  2003年7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3]唐刑初字71号 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8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唐刑再初第1号)判决廖海军无罪。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图为迁西县殡仪馆(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两女童亲属到迁西县殡仪馆寻找两女童的尸体(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两女童亲属到迁西县殡仪馆寻找两女童的尸体(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2018年8月30日,两女童亲属到迁西县殡仪馆寻找两女童的尸体,迁西县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从房屋墙角一堆杂物里找出两个布满灰尘的蓝色塑料袋,打开塑料袋,里面的惨状令人不忍直视:只剩下森森白骨,骨殖四散零落,头骨裂为几块,衣物已腐朽、褪色。

  两女童亲属放声痛哭。据悉,两女童的尸体曾被放置在殡仪馆小树林里任其腐烂。两女童生前被杀害,死后尸体被随意处置,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严重地伤害了两女童亲人的情感,人格权受到损害。

  为此,两女童亲属于2019年3月29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迁西县公安局保存两女童尸体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各5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两女童亲属和代理律师在迁西县人民法院(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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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起诉人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9年4月3日,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27行初9号、(2019)冀0227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尸体的处理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两女童亲属的起诉不予立案。

  裁定后,两女童亲属因认为迁西县公安局不作为违法,不服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图为陆楠的父亲陆永胜(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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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陆楠的继母韩建敏与陆红的母亲韩淑琴(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两女童亲属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迁西县公安局对上诉人亲属尸体的妥善保管并非刑事司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检察院无法利用监督权力对尸体保管和移送进行司法监督,上诉人无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廖海军案中两女童亲属起诉公安局保存尸体违法,法院不予立案

  图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杨立民(供图/代理律师范辰)

  如果不让上诉人对尸体保存不当行为进行救济,就使得亲属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据此,原审法院(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故请求贵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定。

  2019年6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尸体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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