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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某市的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说“no”并且给予处分

辽宁省某市的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说“no”并且给予处分
2018年02月08日 16:26 辽宁offcn老师作者:辽宁offcn老师

  正值中小学期末考试,辽宁省某市教育局再次郑重重申,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假期有偿补课。

  辽宁省某市的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说“no”并且给予处分

  近日,辽宁省某市教育局在《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度中小学第一学期期末和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上新课,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教师,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锦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若干规定》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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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次违规

  初次违规被查实的,给予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批评,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个层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6个等级,两年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安排行政职务。试用期内的教师参与违规补课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党员教师从事违规补课的,在给予行政处分后,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律给予党纪处分。

  2再次违规

  再次违规被查实的,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参与违规补课的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学术类和综合类荣誉称号。

  辽宁省某市的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说“no”并且给予处分

  以上是辽宁省某个地市的相关教育局对于有偿补课说“no”你认为这个规定怎么样,你所在的地市实施了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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