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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到清朝才废除贱籍

中国直到清朝才废除贱籍
2018年11月29日 08:40 新浪网 作者 未央长喟

  贱籍又称贱民,是指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的中国古代的法定社会等级。贱民是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都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法律规定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而且贱民制度大多和奴隶制度有关。这个制度直到清朝才算废除。

  贱籍制度自古已有,历代延袭,甚至还不断增加,比如朱元璋诛杀功臣,将功臣妻女没入官府,沦为贱民。贱籍世袭,不得改变,属贱籍的堕民社会地位很低,不得参加科举,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备受社会歧视。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疍户等。在贱民中最多的要属奴隶,虽然我国在秦就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我国的奴隶制度却一直延续下来,甚至各代还专门对奴隶制进行了保护性立法,如元律规定主杀奴只需赔钱,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同资财”。奴隶分官奴和私人奴隶。官奴是官方或掠夺,或民违法而没入官府,由官方机构造册管理,有的分给贵族,有的进入官府的产业。私人奴隶则是农民等社会下层,因欠债等各种原因卖身给富户为奴。像明末,江南很多地主,都流行蓄奴之风,奴仆成千者不在少数,而且这些奴隶亳无权利可言,在有些地方还有主人对女奴有初夜权记载,奴隶之悲惨可想一般。

  中国直到清朝才废除贱籍

  奴隶成为地主阶级最直接的压迫对象,他们有多么悲惨呢?从明朝的一些事情就可以看得出来。《中国通史简编》里明成祖惩罚建文遗臣的一些措施里就有关于奴隶的记载。朱棣夺了侄子的江山后,明成祖惩罚建文遗臣,据南京法司偶存的记录,有下列几条:永乐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教坊司题(奏),卓敬女杨奴,牛景先妻刘氏合无(应否)照依谢升妻韩氏例,送淇国公(中军都督府)处转营奸宿。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本司右韶舞邓诚等,于右顺门里口奏:有奸恶齐泰姊,并两个外甥媳妇,又有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条汉子守着,年小的都怀身,除生子令做小龟子,又有史家,有铁铉家个小妮子,已三岁,奏请圣旨。奉钦依:由他(按以往规矩),不的(等)到长大,便是个淫贱材儿。又奏,当初黄子澄妻生一个小厮,如今十岁也。奉钦依:都由他(按老规矩,即当小龟子)。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茅大芳妻张氏年五十六,并送教坊司。张氏病故,教坊司于奉天门奏。奉圣旨,吩咐上元县抬出门去,著狗吃了。钦此。这就是朱棣对建文遗臣的惩罚。

  清朝也是有奴隶制的,而且在初期很严重。清初,清军在与明战争中掠夺了大量人口,受奴隶制残余影响,大量贵族蓄奴,取得中原后又大量掳掠各族人民当奴婢奴隶,圈地投充为奴,数百万良民落入贱籍,顺治时每年有数万人逃走,清政府还制定了《逃人律 》残酷处罚逃跑的奴婢奴隶。而且清朝法律规定,奴婢殴打良人加凡人一等,如果伤害较重,就要判处绞刑,如果殴打致死,就要斩首。而良人殴打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奴婢殴打主人,无论有伤无伤,统统斩首;奴婢杀害主人,凌迟处死;过失杀死主人,处绞刑。所以在清前期奴隶主与奴隶矛盾非常严重。

  中国直到清朝才废除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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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雍正元年(1736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求去豁免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坚持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登基后,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沦为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雍正即位,为标榜仁义忠孝(实际是为了消除其残害兄弟影响),年氏便趁机上书,雍正组织群臣议论,最终批准山西陕西乐户改业从良,与此同时,命各省检查,若有类似忠义之士成为贱民一律准许出贱为良。朱老四的罪过终于被另一个老四结束了。

  之后,雍正元年十二月,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他们的祖先在明初因支持方国珍,被重八贬为贱民,世代为丐。

  雍正五年(1740年),下令将部分贵族家“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严。尽管此举阻力很大,但使世仆伴当地位有了提高。

  雍正七年,下令疍户可以“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这些人都是以船为家的渔民,过去不许他们登岸,极为悲惨。

  之后,江西棚民,苏州丐户先后削除贱籍。从此,再也没有所谓的贱籍,这些社会底层民众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属于法律保护对象,从而废除了法律上的歧视。

  当然,这不是说清朝就没有奴隶啦,就比如之后乾隆的罚与披甲人为奴,这就是奴隶。但清雍正之后的奴隶与前代不同,奴隶不再是奴籍,而是民籍,奴隶的法律地位有大的提高。例如,主杀奴要做牢,其家属可以申请脱离主奴关系。奴可告主,主过于残暴可以申请脱离。奴隶的地位权利有了提高和保护,虽然仍然有问题,但已经是大的改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史界认为,正式废除奴隶制是宣统二年(1910年)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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