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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的选官方法和思想为汉朝察举制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先秦的选官方法和思想为汉朝察举制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2021年04月14日 18:54 新浪网 作者 未央长喟

  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据《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前178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十五年(前165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此,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

  又据《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岁举之制亦正式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学者们一般将之分为特举和岁举两大类,前者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等,后者如秀才、孝廉等等。

  察举制的几种类型

  各科的性质、标准以及程式等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确的揭示。大致说来,我们可以把汉代主要察举科目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

  1、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它们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施行于发生了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之时,由皇帝下诏察举,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然后分等授官。

  2、明经、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这类科目也为特科,但目的在于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也有相应办法加以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等等。

  3、秀才、孝廉二科。这两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为州举,后者为郡举。这两科最初没有考试,举后直接授官。

  4、尤异、廉吏二科。这两科以擢举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绩吏能者为目的,亦为定期的岁举。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

  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员,也有举廉吏资格。此外,“计吏”亦有类似性质,与廉吏相近。除此以外,公府“高第”与“光禄四行”,亦有察举科目性质。前者面向公府征辟的掾属,后者面向中央郎卫“三署”的郎官。公府掾与三署郎有一定职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观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务以待迁调的一个特殊候选环节。故此二科兼有察举与铨选的双重意味。

  察举制取士的渊源和方式

  1、察举制取士的渊源

  汉代的这种察体制的形成,首先有一个渐变过程作为基础。它与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选官之法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在春秋以及春秋以前的封建贵族制下,世卿世禄制在选官中占据主导地位。天子、公侯、诸卿、大夫,大抵生有其位,甚至可以说是“亲亲而爱私”,以宗法亲缘关系和贵族身份,确定居官资格。

  战国以降,随着文明的发展,宗法亲缘关系对政治生活的支配日益动摇,贵族政治日趋衰微。社会分化使政治和行政成了专门化的自主领域,并要求着更高级的组织形式,具备更高的能力与效率,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生活。因此,那种分科分层的、专业化、规范化的、运用合理技术并严格遵循法典法规的官僚科层式行政组织便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以“变法”的形式在列国普及开来。

  这种处于不可抑制的发展之中的官僚政治,要求非人格化和普遍主义,这与宗法封建制的“亲亲而爱私”格格不入;在选用官员上它要求录用具备专门知识技能者,这也与“世官”的方法断不相容。

  文化的繁荣与普及,使更多的社会成员、甚至下层成员都获得了学习知识技能的机会,从而促成了“士”这一阶层的壮大与活跃。在从“学在官府”到“学下私人”的变动之中,贵族丧失了对文化的垄断,他们反而经常要向布衣游士征询政治见解和学习文化知识。于是“世官”的制度日益受到挑战。

  孔子有“举贤才”之语,韩非有“因能授官”之说,墨子称“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这皆可视作对传统世官制的批判。

  在“尚贤”与“尊官”取代着“亲亲”与“爱私”的历史进程之中,“荐举”便成了日益普遍的选官方式。在客卿制、养士制下,士人递相荐引,成了新式官吏的重要来源。

  如《战国策·齐策》所记,“淳于髡一日而见七人于宣王”,“邹忌事宣王,仕人众”,王斗“举士五人仕官”;《史记·商君列传》记秦孝公“求贤国中”,景监荐上商鞅;又《礼记·檀弓下》称赵文子知人,所举晋国管库之士七十余人,皆此类也。

  由于君主和有司不可能对每一官职的合适人选了如指掌,便不能不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广泛推荐。当然在最初,这类荐举行为在举主资格、举人标准、考校方法、铨任方式等等方面,肯定是较为散漫无章的。

  在严密系统的制度形成之前,那种粗糙的萌芽状态,是必经的阶段。汉代的察举诸科,便是在此前各种荐举选官方法的基础之上,逐步演变而成的。在战国以来的某些选官思想和选官方式之中,我们能够找到其雏形或影子。

  2、察举制“四科”取士的方式

  贤良方正等科要求被举者对策陈政,并根据其政见高下授以官职。这种以言取士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战国的策士游说求官之风。战国号称“布衣驰骛之时而游说之秋”,士人经引荐而以献说进言得官,形成了时代的特色而这些游说者,往往被称为“策士”。“策”有谋略之意。《礼记·仲尼燕居》注:“策,谋也。”贾谊有《治安策》谋划政略。“策”又通“册”,即简册。蔡邕《独断》:“策者,简也。”

  

董仲舒

  《汉书》称董仲舒因察举而对“天人三策”,又记作“及仲舒对册”。《战国策》记载了大量策士献上的谋略及其与君主的对答,这暗示了这种对答常常是有记录的,载之于“策”上。

  汉代贤良入朝,君主设问而书于简策之上使之应对,称“策问”;贤良之应对则称“对策”。发展之中这种方式就开始程序化、规范化了。汉代有“求言”性质之特科,还有“有道敦朴有行义”、“明阴阳灾异”等等,皆贤良一科之变体。

  汉代的另一些特科,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等,举后也各有检验办法,但这种检验与贤良对策大为不同,它们不是为了“求言”,而是为了考察特种人才的专门技能。

  这在先秦亦有其事,如向君主荐使、荐将、荐相之类。赵惠文王“求人可使报秦者”,缪贤荐舍人蔺相如;燕太子丹“求为报秦王者”,鞠武为荐田光,田光又荐荆轲,亦此类也。

  秀才与孝廉为岁举之科,可以说是察举制度最主要和最典型的形式。定期地贡上人才以供君主任用,在古代典籍中已有其说。如《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又《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又《周礼·地官·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貳之。”又《管子·小匡》记每年正月之朝,君主令乡长举“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悌闻于乡里者”,举“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设问国家之患而不灾,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日三选。”

  “三选”,谓乡长、官长与君主三次选举考察。其事又见《国语·齐语》。上述诸侯与地方官定期举贤贡士之制,或有理想成分而不能全指为信史,但其所叙之制,与汉代察举确有相似。

  尤异与廉吏二科,是根据功次吏能加以察举的。战国之时考课制度已有相当发展,《商君书》、《韩非子》、《战国策》等史籍之中,都有相关设想或记载。《尚书·尧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礼·天官·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都把考课与官员的黜陟诛赏联系起来。

  战国之考课或伴之以诛赏,未必皆加之以黜陟。如齐威王时,即墨大夫因政绩可观而得万家食邑之赏,阿大夫则因“田野不辟,民人贫穷”而被烹。但官僚政治之发展,必然会使功次年劳成为常规性的晋升标准。

  《周礼·天官·大宰》记“以八统诏王驭万民”,“八统”之中“五曰保庸”,“七曰达吏”,郑玄注曰:“保庸,安有功者”,“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孙治让《周礼正义》释“达吏”:“小吏爵秩卑猥,有勤劳者,则亦察举之,俾通于上,故谓之达”,“盖周制,公孤以上卿皆以世族为之,其大夫、士以下,则多参用庶族,故小吏积劳,亦得驯至达官也。”

  战国时代随官僚政治之发展,“吏”之群体日益重要,吏员积功累劳而举至达官,这种制度很可能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总之,先秦的“荐举”选官方法和思想,构成了汉代察举制度得以诞生的条件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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