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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投资经理被判!还是博士,买卖68股,成交1.6亿,赚了2.3万

财达证券投资经理被判!还是博士,买卖68股,成交1.6亿,赚了2.3万
2021年01月23日 19:29 新浪网 作者 红星新闻

  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即俗称的“老鼠仓”),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不过,依旧有不少人抵挡不住诱惑“顶风作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一起案件:原本在财达证券工作的郭某某,虽然签署了各种保密协议并进行各种培训,但他仍然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在短短5年的时间成交金额1.6亿牟利2万多元。虽然牟利金额较少,但其犯罪行为却相当严重。最终,他受到了法律制裁。

  签了保密协议

  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出生于1968年4月的郭某某,是吉林省抚松县人,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的他,曾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并于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

  在此期间,他与财达证券还签署了各种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承诺其对财达证券的投资信息予以保密,不利用该信息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财达证券还会不定期举办各种合规与保密培训,包括郭某某等相关人员均参加了学习。

  但是,各种承诺及保密培训却没有郭某某起到多大的作用,他还是干起了违法的勾当。

  2018年1月30日,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审理。

  证监会发现,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某某使用电脑和手机,与其妹妹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上述期间,“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553.95万元,盈利72.36万元。

  2019年12月3日,警方电话传唤郭某某到案。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郭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郭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5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利用家人账号

  成交1个多亿牟利2万多元

  那么,郭某某是如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呢?

  早在2008年7月3日的时候,“郭某霞”证券账户进行了三方存管银行变更,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0,库存股份为0。三方存管银行变更之后,“郭某霞”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郭某某及融资借款(融资融券业务)。郭某霞于2000年12月12日,在申万宏源证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郭某霞”证券账户。2011年11月10日,办理撤指定和转托管,转托管至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原来,从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某某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侄子郭某龙的银行账户、其母亲于某英的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这些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间,郭某某利用上述身份,获取了有关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家属退缴123873.73元,已扣押在案。

  在庭审中,郭某某当庭认罪,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所得较少,未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违法情节严重

  被判1年多还罚款1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郭某某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根据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郭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外,法院判决扣押在案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另外,证监会还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处罚决定书,没收郭某某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不过,虽然该决定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为此,证监会还于2020年8月10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白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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