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的冯先生好不容易凑够60多万元,买下一个40多平方米的商铺。但拿到购房合同时才发现,开发商的价格不到40万元。这笔20多万元的差价去了哪里?冯先生几经打听,才知道自己是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的房屋,20多万元的差价,房产经纪公司以一张“服务费”的收据作出了解释。
20多万元的“服务费”让冯先生一直无法释怀
2020年9月,冯先生将开发商和房产经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交的20多万元“服务费”及所产生的利息。同年11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冯先生的诉求。
20多万元的差价去了哪?
房产经纪公司收了“服务费”
2019年底,冯先生在遂宁市船山区仁里水乡金科美湖湾买下一个商铺,面积40多平方米。冯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购房合同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钱是自己和妻子交的。从2019年11月到2020年5月,他们先后分三次共交了60多万元的购房款。
直到2020年6月,冯先生准备接房,才发现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购房款为389312元。这让冯先生疑惑不已,自己明明交了60多万元,这中间20多万元的差价去了哪里?
他从开发商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获悉,这笔差价已由销售部转走。冯先生这才弄明白,开发商与该楼盘销售部并非一家公司,该楼盘开发商将销售业务承包给了成都衡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己之前把购房款交给了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曾单独出具了一张“服务费”的收据,金额为244660元。
冯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交钱的时候,并没有认真核对收据,签字时也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房产经纪公司收取“中介费”可以理解,但购买一个不到40万元的商铺就收了20多万元,这让人难以接受。
购房者法院起诉被驳回:
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冯先生表示,他曾多次找销售人员及房产公司交涉,但对方一直不愿正面回应他。1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冯先生提供的销售人员毛某的电话,但对方称自己已经辞职,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冯先生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2020年9月,其妻子与儿子作为原告将上述开发商和房产经纪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笔“服务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但2020年11月,船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开发商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关于金科·仁里水乡项目整体购买协议》,合同内容包括,房产经纪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包销包购”的方式对外出售金科·仁里水乡项目中的部分楼栋,其中包括冯先生所购商铺。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包销包购”协议合法有效,房地产经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权益转让协议书》等协议,这些协议合法有效,并在签署过程中,经纪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实际是从房产经纪公司所购房屋,因此,其价格应该是633972元,而不是389312元。
【律师观点】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应当从法律层次和社会评价分别论述。首先,中介公司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获取利益,本身是其经济属性使然。同时,该公司为了促进交易,也肯定有经营、宣传等成本支出,因此将一套商品门市的利益最大化是可行的,是法律所允许的。特别是购房人与该中介公司有合同约定在先,且中介公司不存在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双方的成交价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都是符合法律框架意义上的交易行为,可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从社会评价论述,冯骏认为,中介公司在牟利的范围内,应当只获取社会大众容忍度范围内的利润。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如果购房者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那么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房产经纪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包销包购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同时风险与利润呈正比,因此,经纪公司从中获得多少利差与购房者并没有多大关联。
如果房产经纪公司与开发商以“服务费”的名义抬高房价的话,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即便过了上诉期,但在六个月内,购房者如果有新证据证明,当初购买房屋时受到了经纪公司的欺诈或者与当地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价差过大等显失公平的情况,购房者还可以申请再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