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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滴滴司机被罚5千但我毫不愧疚”,谁在虚构剧情制造群体对立?

快评丨“滴滴司机被罚5千但我毫不愧疚”,谁在虚构剧情制造群体对立?
2021年05月06日 16:52 新浪网 作者 红星新闻

  一场“造谣式营销”之后,必须再来一场坚决的起诉、一场明晰的审判、一场严肃的追责。

  “滴滴师傅因为我的投诉被罚了5000块钱,但我的内心一点也不觉得愧疚,反而觉得他活该。大家先别急着喷我,且听我慢慢道来……”近日,多则文案一模一样的短视频爆红于抖音平台。5月5日,一名涉事作者通过小号承认造谣并道歉。对此,滴滴表示将起诉恶意抹黑的短视频作者。

  又是一模一样的文案,又是大量账号分发,这样的操作手法,是不是很熟悉?

↑几名博主的说辞,细节一模一样,仅在数字上存在出入。

  去年年初,“掌上印尼”“厄瓜多尔华人在线”等几十个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雷同文章——“世界失控了”“华商太难了”。就在今天,媒体报道称,当时炮制这些文章的福建省福清市三名男子,日前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

  而且巧合的是,“滴滴师傅被罚5000元”的造谣营销活动,正好赶上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的宣判,两名造谣者因诽谤罪被判刑。

  在这类轰动全国的造谣案的警示下,竟还有人“接力”策划“造谣式营销”,这简直是顶风作案,对此嚣张势头不可不察,也不可不打。

  和杭州造谣案相比,这次看似没有伤害到具体的个人,但却污蔑了滴滴司机群体,也抹黑了涉事企业形象,其伤害覆盖面更广,也更难以澄清和消除。造谣获得流量一时爽,但影响往往不可控,也难以收场。当然,或许那些造谣者本就没有想过收场,他们在意的只有流量,只要获得了流量,他们哪管洪水滔天。

  或许有人会说,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的确,如果是笼统地“诽谤”了虚构的“滴滴司机”,并不构成诽谤罪。但是,《刑法》第221条则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它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仔细看这次的文案及视频制作,其实十分粗糙,抹黑用意十分明显。据报道,按照滴滴平台的规定,针对视频中描述的情形,司机只会面临扣罚6分服务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服务三天,根本没有所谓的罚款数千元一说。而且,司乘双方进行联系用的是虚拟号码,服务完成后,司机师傅是打不通乘客电话的。

  此外,“华商太难了”案件中,几位被判刑的作者犯下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正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内容,针对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以往针对类似的行为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可以说,随着互联网“谣言生产”的多样化和深入化,法律法规等治理措施也在与时俱进。

  “造谣式营销”,总有一款法条适合他们。如果没有,那么我们就要查漏补缺,及时完善。就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在《关于遏制网络诽谤犯罪正确引导网络行为的建议》中就提到,网络诽谤已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等。

  所以,就“造谣滴滴师傅被罚5000元”一事,不能止于删除相关视频,也不能止于对相关账号进行封禁,还要查处到人。要知道,这些账号的注册是免费的,内容制作也是粗制滥造。一封了之并不能打到痛点,他们只会换一个故事,继续编造营销下去。

  一场“造谣式营销”之后,必须再来一场坚决的起诉、一场明晰的审判、一场严肃的追责。就是要明明确确地告诉他们,通过虚构剧情、捏造事实、制造群体对立、激发社会情绪来博取眼球、获得流量,此路不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樊成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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