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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家族企业“以商养黑”、村支书充当黑社会老大……日照中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借助家族企业“以商养黑”、村支书充当黑社会老大……日照中院发布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09日 14:19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9日讯  今年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守玉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借助家族企业“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基本案情】

  自20世纪90年代末起,张守玉、张守刚等人在日照市东港区承包果品市场,多次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排斥、打击行业竞争对手。2000年,张守玉、张守刚纠集多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发生枪战,以张守玉、张守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确立。为扩展经济实力,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成立日照市方鑫食品、东港区金阳农贸、安东卫水产物流等公司。为攫取、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巩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破坏生产经营、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称霸一方,在日照市城区的水果蔬菜批发行业、生猪屠宰行业及岚山区的干海货批发等行业内,形成垄断或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以张守玉、张守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以黑护商”的方式开办多个经营实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非法买卖、邮递枪支、毁灭证据、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惩处。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守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守刚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涉黑资产依法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以张守玉、张守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长、组织人员复杂、犯罪次数多、侵犯领域广、涉黑资产庞杂,对日照城区的果蔬批发、生猪屠宰以及干海货批发等行业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体现了严惩黑恶势力的决心和力度。法院严格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置,判决生效后,加大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已执行到位财产金额7.9亿余元,彻底摧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此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的金阳农贸市场及其关联企业是日照市最大的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承担城区60%以上果蔬批发份额,为确保当地市场经济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对金阳农贸市场实行整体托管,取得专项斗争与社会治理一体落实、互相促进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韩邦峰等4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基本案情】

  韩邦峰原系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营领先机械工程公司。自2013年起,韩邦峰操控村两委和公司工作人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韩邦峰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假借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的土石方工程等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该案由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以韩邦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纠集人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打砸;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应依法惩处。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韩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8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另对4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同案犯(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免于刑事处罚;对涉黑资产依法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韩邦峰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假借村集体名义强揽工程,对当地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造成严重破坏,对当地土石方工程、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依法从重判处,对一般参加者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从轻、从宽判处,对因临时被纠集、雇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既铲除了染指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三

  杨文革等11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染指基层政权,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09年春,杨文革进入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村委工作。自2013年6月,杨文革以“联防队”巡逻等名义,纠集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多人,以村集体财物豢养“联防队员”,充当“地下执法队”,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及周边村庄有预谋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杨文革为首要分子,参与人员较多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部分成员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奸、抢劫、猥亵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该案由莒县人民法院一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杨文革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法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以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首犯杨文革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10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村霸”黑恶势力,严重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必须加大打击惩处力度。通过依法审判,严惩以杨文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厉打击了“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对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四

  迟强等12人敲诈勒索案——涉足车贷担保领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起,迟强以经营商贸公司为掩护,纠集多人,在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担保业务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以强行扣回或拖回客户车辆为要挟,先后对10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行索要违约金、拖车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17540元,形成了以迟强为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办理车贷业务中,迟强还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人民币146830元。迟强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对首犯迟强以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同案犯,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车贷担保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为被害人办理车贷担保业务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对该类恶势力予以打击,有利于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该案从法院立案到宣判仅用时23天,12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例五

  刘润滋等6人敲诈勒索案——故意制造事故实施敲诈的“路霸”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刘润滋经营的公司中标山海路“互联网+限行杆”智能交通管理项目,并有权对限行杆的损坏进行追偿。在运营过程中,刘润滋纠集、指使多人,通过人为控制限行杆、手动落杆砸车的方式,故意制造多起过路车辆与限行杆碰撞事故,并以限行杆被撞坏为由,利用被害人惧怕交警等部门处理的心理,先后29次敲诈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以刘润滋为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刘润滋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及宣判,有力打击了“路霸”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车辆超限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助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案例六

  陈强强等11人敲诈勒索案——私设收费站、强收“过路费”的“路霸”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8月,陈强强利用204国道鲁苏交界汾水段大桥修路,大型货车不能正常通行之机,先后纠集多人,在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谢家荒村与江苏省交界位置私设收费站,强行对过路货车收取“过路费”共计23万余元。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陈强强为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此外,陈强强还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强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犯罪集团其他5名成员及另外5名同案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岚山区地处山东省、江苏省两省三市交汇处,辖区内山东钢铁精品钢基地、日照钢铁公司、岚山港等企业众多,对于道路运输依赖性强。通过依法惩处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路霸”恶势力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七

  盛友志等7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把持吹塑、物流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盛永成(在逃)伙同盛友志等人以莒县刘官庄镇前云村为中心,为取得吹塑、物流等行业的竞争优势,多次交叉结伙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致多名被害人轻微伤,逐渐形成以盛永成等人为首要分子、盛友志等多人为主要成员、参与人数较多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莒县刘官庄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莒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盛友志等人参加以盛永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后,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他同案犯应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处罚。据此,对盛友志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得吹塑、物流等行业的竞争优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的审理及宣判,对于进一步规范当地相关行业的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郭忠政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案——非法占用农地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郭忠政纠集他人,逼迫莒县阎庄镇郭家当门村部分村民出卖农用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农用地上采砂,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郭忠政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在当地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郭忠政还因合伙采砂经济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莒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郭忠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他5名同案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土地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土地保护和农业发展意义深远。通过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非法占地采砂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实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丛云鹏等10人敲诈勒索案——海洋渔业捕捞领域的“海霸”恶势力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12年,丛云鹏成立连云港前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前三岛附近海域从事海上养殖。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丛云鹏、王建国等人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采取持棍棒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对进入前岛公司养殖区的船只强行扣船、扣人,并收取“赔偿款”,共作案9起涉案金额107.15万元,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丛云鹏、王建国为纠集者、参与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的恶势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丛云鹏、王建国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及宣判,依法惩治了海洋捕捞领域的“海霸”恶势力。岚山区法院联合海洋渔业行政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渔民合法捕捞、依法维权,维护相关海域的正常渔业捕捞秩序。

  案例十

  佟欣等8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非法圈占海域、强行收取滩费的“海霸”恶势力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佟欣在无海域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霸占日照港栈桥以南、口门以北防波堤附近港口海域,以在该海域养殖了海参为幌子,纠集、雇佣多人看护海域,采用言语威胁、扔石头、放礼花弹轰击等方式驱赶捕捞海参的渔民,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海上”恶势力,严重扰乱海上生产作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佟欣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海洋渔业领域恶势力嚣张气焰,并对日照及周边海洋领域违法犯罪形成了强效震慑。当前,东港区圈占海域、暴力驱赶、暴力收取滩费、强拿硬要等海上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和治安环境得到净化。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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