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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 邹平市规范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厉查处! 邹平市规范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2021年01月13日 11:02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3日讯 1月13日,记者从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障节日期间牛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牛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涉及牛羊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生产加工环节。牛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牛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着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牛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牛羊肉制品等。 

  (二)食品流通环节。销售牛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生产加工企业(业户)购置牛羊肉及制品,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要按照“一票通”要求,批批留存进销货凭证,做好进销记录;销售的牛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三)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牛羊肉及其制品。从食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应留存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从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经营业户购买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留存购货凭证;从屠宰企业(业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牛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场监管所,将辖区范围内的涉及牛羊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冷库)、运输、餐饮企业(业户)等纳入监管范围,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一)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羊肉,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制品; 

  (三)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牛羊肉制品; 

  (四)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三、鼓励监督和举报。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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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牛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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