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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诉百度获赔40元 因其未删除封停侵权作品

字节跳动诉百度获赔40元 因其未删除封停侵权作品
2021年01月19日 11:55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9日讯 1月19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信息网了解到,百度公司在2019年1月份即收到要求“删除侵权作品”邮件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因此被判赔偿字节跳动公司40元。

  判决书显示,两家公司侵权纠纷涉案作品为《海贼王辟谣:有人谣传红发是天龙人,所谓的证据堪称可笑!》。根据原告字节跳动提供证据显示,该作品于2019年1月3日发表至头条号。并且,“头条号”运营主体字节跳动公司已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但被告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中使用涉案作品,在接到原告通知函后,仍未删除涉案内容,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字节跳动公司按照《百家号侵权投诉流程指引》要求,曾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4月25日、4月26日向侵权投诉邮箱发送著作权投诉材料,要求删除涉案作品。但直到2019年10月28日,涉案侵权账户才被封停。

  因此,字节跳动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在百度首页和报纸显著位置刊登道歉说明,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但被告百度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维权权利,并未获得授权。且字节跳动在向百度发出投诉通知时,未获得实体权利,因此字节跳动发出的通知不构成合格通知,百度也未收到相关投诉邮件。此外,百度公司认为,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且百度在收到本案之外的投诉材料后,已对涉案账号进行封禁,因此百度不同意字节跳动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字节跳动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可以证明字节跳动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且可以借此确定涉案作品的授权期限。百度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确实存在涉案作品,但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户上传,百度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确认,字节跳动于2019年1月8日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百度发送下架涉案作品的通知邮件。且涉案邮件中包含涉案侵权文章名称、链接及授权文件,符合有效通知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已进行有效通知,百度收悉涉案邮件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所以,百度应该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由于字节跳动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百度的违法所得,法院将考虑百度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字节跳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证费等合理支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至于字节跳动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是针对权利人的人身性权益遭受侵害后给予的精神抚慰;字节跳动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因此无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综上,法院判令百度赔偿字节跳动4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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