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权威发布丨《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20日 18:01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0日讯 1月20日上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十三五”立法工作总结及政府规章《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十三五”期间济宁市政府立法工作情况,对《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作简要说明并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综合管廊设施是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典型标志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以此为背景,《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即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线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区按照市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3、管线管理。对管线入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运营管理。明确了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5、法律责任。设定了对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济宁市住建部门将结合济宁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不断完善中心城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认真落实《办法》要求,不断完善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配套政策全面落实运维保障工作,督促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维护标准,分别做好管廊、管线维护工作。以管理促建设,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促进济宁市综合管廊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闪电新闻记者 杜宗浞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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