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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拍案|华谊兄弟与“非诚勿扰”婚介所侵权案最新进展:驳回再审申请

闪电·拍案|华谊兄弟与“非诚勿扰”婚介所侵权案最新进展: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02月23日 19:27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23日讯 近日,闪电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月7日驳回了“非诚勿扰”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

  “非誠勿擾”成婚介所名称

  2008年12月18日,由华谊兄弟公司等多家单位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在全国公映。电影公映前,出品单位通过电影海报的方式对该电影进行了宣传。电影海报中使用了经过艺术加工处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为电影标题。电影海报中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美术指导石海鹰,并有“©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权所有寰亚电影”标识。

  非诚勿扰婚介所是注册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业,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金阿欢是合伙人之一。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非诚勿扰婚介所于2015年12月1日注册了域名为fcwrppls.cn的网站宣传婚恋交友服务,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注册商标。

  华谊兄弟公司认为,《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誠勿擾”艺术字体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约定,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对“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31010元。

  婚介所被判赔2万 不服判决多次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本案一审法院,2017年判令金阿欢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非诚勿扰婚介所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1010元;驳回华谊兄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

  随后,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因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法院认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因此,一、二审判决基于在案证据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费用并无不当。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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