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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澳工伤维权案例

霖澳工伤维权案例
2017年12月04日 20:58 戴上耳机嗨翻作者:戴上耳机嗨翻

  霖澳工伤维权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四川霖澳

  

案例一:九级伤残农民工获得11万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鲜某是从河南到四川打工的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四川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一天鲜某街道领导通知——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食堂旁拆除旧房,途中因房屋发何时能垮塌,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到地面受伤。经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前软组织挫伤。后经工伤鉴定为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发生后,用工单位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住院费等都全部由鲜某所承担,生活十分困难。

  办案历程:接受委托后,陈彦律师按时出庭,并且通过与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沟通,建议双方调解解决,故通过陈彦律师多次与鲜某、四川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对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四川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鲜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案例二:猝死家中电梯口,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点左右张某出门前往公司,在家中电梯口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申报。

  办案历程:律师调查案情了解到事发时张某的值班时间是前一日15时至事发日9时,因大巴司机特殊的工作环境加之单位并未提供等候发车的休息室,所以张某在家中等候发车。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律师决定坚持诉讼程序,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都采取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死亡视同工伤。

  

案例三:年近花甲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工伤纠纷案

  案情简介: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于2011年4月到某建筑劳务公司担任架子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某日韩某上班时,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椎多发横突骨折(t7-9)、左手大鱼际肌部分断裂等。伤后几月,韩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上百万元。劳务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但对韩某提出的待遇标准及数额持有异议,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不足30万元。

  办案历程:律师团队及时代理韩某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起诉至地区人民法院并力求通过法院这个平台,希望通过诉讼过程的较量达成和解。诉讼过程中,律师帮助韩某申请了很多农民工容易忽视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并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之后在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待遇70余万元,韩某工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随即通过地区人民法院确认,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付清相关款项。

  

案例四:陈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情简介:陈某是四川达州农民工,某日在劳务市场找工作,被一包工头王某叫到一工地做混凝土工,约定按工作量计酬。陈某来工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等任何社保手续。陈某到工地干活第五天,不慎从楼梯摔下受伤,大腿骨折。受伤后,工地方将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之后就不再理睬。

  办案历程:由于建筑工人没有任何证据,工伤认定步履维艰,律师受理委托后,带领团队到工地项目部、事故发生第一现场、就诊医院等调查取证,取得了考勤表,通讯录,整改通知单,工商登记信息表,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现场照片、项目部办公地录像、病历资料等证据二十多份。这些证据材料中,环环相扣,对于陈某与工地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对于工伤发生经过也完全可以印证。经过一周左右时间调查取证,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最终顺利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牛某等5人与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朱某等五人均为某公司员工,但五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某日朱某等五人乘坐公司车辆因公出差,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某段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等五人死亡。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等五人均无事故责任,另一半挂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后来,市人社局针对朱某等五人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等五人均为因工死亡。同日,朱某等五名死者的家属某公司提出工伤索赔请求,但某公司却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加之损失过高只能先各支付部分款项,随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当场出具书面郑重承诺书,承诺书出具后,该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就不再过问,五名死者的家属只能靠自己去安康维权。由于路途遥远加之半挂车方经济能力有限,五方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办案历程:律师代理五方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努力维权成功,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五方死者家属的要求全额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请求。领导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五方死者家属到公司请求兑现之前出具的《郑重承诺书》,然而又被公司拒绝。五方死者家属万万没有想到,公司写的《郑重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要推翻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开庭过程中,公司代理人胡搅蛮缠,百般推脱。按照公司代理人的意思推算,公司出具《郑重承诺书》当时主要是应急之举,一审过程中,律师认为一审的焦点问题已经不是 “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变成用人单位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郑重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并判决公司支付五方死者家属全额工伤待遇,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尽管,之后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还是徒劳,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六:环卫工获工亡待遇40余万元

  案情简介:杨某丈夫董某入职某街道办从事环卫清扫工作,某日,董某在清扫工作时被轿车撞下立交,当场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35万元。杨某处理完交通事故事故后向单位街道办提出索赔,街道办拒赔。

  办案经历:经律师努力,先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董某死亡为工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劳动仲裁委以当地法规“工伤保险实施”为依据,按“补差”裁决,扣除交通事故赔付款,街道办再支付5万多元。后律师代理杨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以及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支持杨某“兼得”诉求,全额判决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

  (以上案例为四川霖澳律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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