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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术断针遗留产妇体内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被判全责丨医法汇

因手术断针遗留产妇体内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被判全责丨医法汇
2021年04月29日 09:23 新浪网 作者 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产妇王女士在县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由于医务人员工作失误将手术缝合断针遗留于其腹中未取出,后王女士多次前往多家医院检查。两年后王女士入住省医院,查出开放性腹部异物,经过手术取出异物为离断手术缝合针,长度约1厘米。经医疗事故鉴定,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事后,王女士提交《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工资为18000元,主张按30个月计算误工费,县医院认为应该按照本地区年人均工资进行计算,且误工期较长。双方经协商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县医院在对王女士进行剖宫产关腹缝合创口时未将缝针折断物从王女士体内取出,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县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县医院虽不认可王女士的工资收入,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应认定王女士的工资收入为18000元/月;根据省医院病历记载,住院时间为5天,误工费应按5天计算。因王女士未构成伤残,故其关于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县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

  王女士认为县医院在对其实施剖腹产手术时,未将手术缝针折断物从其腹部中取出,且该折断物在其体内位置针尖端朝外,使其长期遭受针刺痛苦,不能正常工作。特别是在剖腹产第三天,医院方未经其本人及家属签署手术同意告知书以及实施麻醉等情形下,强行对其实施“找缝针折断物”手术,对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医院应当赔偿其长期误工、精神损害等费用,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因县医院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导致其手术缝针折断物长期遗留在体内,对其身心确实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阴影,综合本案案情和王女士的实际损伤情况,应支持其精神赔偿金的主张,改判县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律简析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卫生部办公厅于2010年发布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亦明确了查对制度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手术缝合针断裂的原因主要有:操作不规范;人为因素,比如缝针弯曲后,人为的强行矫正缝针,导致缝针折断甚至弹飞;器械因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等。本案中,经医学会鉴定,医方系因工作失误将手术缝合断针遗留于王女士腹中,构成医疗事故,而并非医疗产品质量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患方应及时申请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同时也应对身体损伤程度、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以此明确各项损失,本案中患者虽然提交了收入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误工期限方面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上诉规定,在受侵权人不构成死亡或伤残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女士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因县医院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导致其手术缝针折断物长期遗留在体内,对王女士的身心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阴影,二审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本案系先经调解程序,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由此可知,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若调解成功,对于双方而言既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也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医患双方调解的案例中,又常见患方反悔起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这涉及的是调解协议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建议医患双方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先行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在充分了解医方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再进行签署,必要时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调解程序“省时、共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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