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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的伦理合理性分析

“网恋”的伦理合理性分析
2018年03月13日 17:59 遐恋落莫流恋激作者:遐恋落莫流恋激

  “网恋”的伦理合理性分析

  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使计算机从孤独、封闭中解放出来,形成开放、共享的国际网络,成为人们籍以相互交流、共同旅行的“ 第二生存空间”——网络空间。网络改变了我们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娱乐方式,一句话,改变了我们的生存方式,使我们进入“ 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在网络时代,网线开始取代月下老人手中的红线,使许多未曾谋面、甚至远隔重洋的男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 网恋”由此产生并大有燎原之势。

  1、超越型:现实生活中的爱情往往带有许多功利主义的色彩,或者受传统观念的约束,许多理想主义者幻想在网络上能够有超越一切的爱情,带有此类心态的人往往很容易在网络上坠入爱河,不能自拔。

  对于这种超越型的网恋,我们应辩证地进行伦理评价。一方面,应该肯定其有助于净化人们的心灵,唤起人间的真爱,摆脱附加在爱情身上的诸多非爱情的东西。因为爱情是一种圣洁、崇高的感情,是一种高级的心理现象。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其弊端,正因为它寻求超越,使得它失去了现实的社会基础,变成了空中楼阁。因为恋爱双方都是在一定社会中生活,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爱情的内涵及追求爱情的方式必然受到社会存在、社会关系和风俗习惯的制约,看似一对情侣之间的私人感情其实蕴涵着丰富的社会内容。现实中的交往虽然没有网络上那样浪漫,并且还有这样那样的缺憾,但却是人类的生存方式,这是谁也无法抗拒和超越的。青年人恋爱往往只追求浪漫而不顾现实,但无法走入现实中的爱情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感受,只会给人带来最终的痛苦。所以这种超越型的网恋容易成为一朵美丽却不结果实的花,这在伦理评价中是不值得肯定的。

  “网恋”的伦理合理性分析

  2、超脱型:现实生活中的爱情往往不可避免地与婚姻联系起来,这大大限制了人们对情感、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在网上可以爱得死去活来,但不必非得娶或嫁给对方。持这种心态的主体所进行的网恋实际上是一种“ 柏拉图式”的纯粹精神交流,于此产生的感情可以称之为介于爱情与友情之间的“ 第四种感情”(前三种感情是爱情、友情和亲情)。虽然双方在网上邂逅时觉得“ 相见恨晚”,但他们都清楚几乎所有的网上浪漫故事在现实中多是以“ 相见恨早”而收场,于是约定不见面,与其见面失望,莫如永留一份感觉和记忆上的美好。但因为爱情是情爱与性爱的有机统一,超脱型网恋在提升其精神性的同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抛弃了爱情所固有的自然属性,虚拟掉了可感知的肉体实在。因此这种网恋难以称得上真正的恋爱。

  从伦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持这种心态的网恋主体如果是未婚青年,则易使其对爱情变得轻浮。因为一般来说,恋爱都是以结婚为目标,这种超脱型的网恋把爱情与婚姻割裂开来,使得人们在失去恋爱的目的性的同时对爱情的神圣性和责任感也消解了,变成了纯粹的“ 谈恋爱”而毫不涉及现实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只是一种爱情的“ 练兵”和“ 演习”。但在爱情方面“ 经验多”、“ 阅历深”是十分可怕的事情,纯洁的爱情能使人积极向上,消愁解闷的爱情只会使人轻浮堕落。所以说这种超脱型的网恋不利于未婚恋者正确婚恋观的养成。

  持这种心态的网恋主体如果是已婚者,则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明显的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恋成为一种过分完美和浪漫的幻化爱情,因此它恰巧可以弥补现实婚恋生活中的种种缺憾和满足一些不能实现的需要,为现实婚恋中的不平衡找到一个精神的平衡点。但这势必会冲击现实婚姻的稳定性,爱情是婚姻家庭存在的道德基础因素之一,如果缺少“有效的和决定性的爱情”,就只能是“ 没有灵魂的家庭生活,是家庭生活的幻觉”。假如你把爱情转移到了网络上去,势必会造成家庭基础的缺失从而导致家庭的破裂,况且处于一种有爱情无婚姻( 网络中)和有婚姻无爱情( 现实中)的两难困境中的人容易造成人格的分裂。因此作为已婚者应该多一些自尊自律,把全部的爱情投入到家庭中而不应“ 泛爱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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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游戏型:有些人只是想在网上体验一下交友的感觉,他们既无意于真诚地爱一个人也无意于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他们的网恋只是一场感情的模拟游戏。带有此类心态的人往往比较潇洒,随便地拿起又随便地放下,不必担心被爱情这把双刃剑刺伤。

  假如这种游戏型的心态是双方共同持有的,都明确知道是在假戏假演,能把握游戏之度,使正常人都能看出其在调侃的情形,倒也不必非得做出善或恶的伦理评价不可。假如是一方持有此心态,而另一方却浑然不知并在真心实意地爱着对方,这在道德上就是恶的了。因为爱情关系的建立必须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任何一方也不要违心地勉强爱一个自己并不爱的人。恋爱的双方应保持真诚的关系,任何爱情都是建立在爱的承诺和彼此的信任之上的,双方一旦确立恋爱关系,就要共同承担这一关系所包涵的各种义务与责任。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常常成为实现网络爱侣之间爱情承诺的障碍,人们在心里总有一种对网友的“ 轻视感”和“ 不信任感”。现实生活中,人们彼此的信任是与血缘、地缘和业缘等社会关系分不开的。而网络情侣间的信任则是通过语言、文字等特殊交往方式渐进地形成的,故这种信任就包含了一定的风险,游戏型的网恋就是在亵渎爱情中的信任成分,因而毫无伦理合理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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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恶作剧型:有些人以在网上勾引异性为乐事,当他们成功的勾引到一个异性,使对方爱上自己时,就悄悄地退出,对方越痴情,他们就越有快感。

  从其行为看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隐瞒性别、年龄等真实情况进行情感欺骗;二是表现为以情外情、多角恋等方式玩弄异性。它是游戏型网恋的极端表达形式,正是由于这种人的恶劣行径,极大地破坏了人们对网恋的信任。这种专门搞情感恶作剧甚至以勾引异性为能事的做法绝无道德可言,由于其明显无伦理合理性而不必详论。

  5、实用型:由于网络具有影响广、时效快、手续简便等特点,很多有意于寻找终身伴侣的人把网络作为一种手段,或者说作为一种实用工具。带此类心态的人往往会主动挑明自己的条件和要求,因为他们不想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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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应该认识到,网络并不是爱情的生存空间,它只是提供了建立爱情关系的一种交流手段和选择机会。网恋作为一种高科技的恋爱方式,要想避免其盲目性和虚幻性的遗憾,明智的选择应是在网络上相识,在现实中相处,在生活里相恋。网恋不应当被理解为恋爱的全部,它只是恋爱的精神基础与始点,在相见之前有了深入的精神交流与共鸣,见面后才会有更多的理解与默契。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真诚相待,而且最终必须走下网来。倘若见面接触后既没有“ 见光死”,也没有突然将网上的感情冰释,而仍一往情深,那就有可能终成眷属。这才是一种正确的网恋观。可见,网恋的伦理合理性仅在于网络对于恋爱的工具性。进一步概言之,爱情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性爱、情爱、责任和义务。性爱是产生爱情的生理基础,情爱是发展爱情的心理根据,责任和义务则是维持爱情的道德保障。只要能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论是网络恋爱还是现实恋爱,都是人类最美好、最值得去做的,因而也是具有伦理合理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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