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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宏案:公安为民执正义 阳光司法新篇章

刘怀宏案:公安为民执正义 阳光司法新篇章
2018年07月23日 10:39 投资界观察作者:投资界观察

  文/清雪

  近日,一直倍受高度关注的安徽临泉县刘怀宏案有了突破性进展。这也是十八大以来,安徽省公安厅以及阜阳市公安局等部门紧紧围绕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用实际行动取得的正义战果。

  重案快侦快破守护正义之剑

  2006年9月,阜阳阜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高杰以“台商”身份,拿到政府出让的12#地块。后因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以拿固定分红的方式与刘怀宏合作并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中约定,阜台公司(法人高杰)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其权利是取得两千万的固定分红;阳光公司(法人刘怀宏)则以资金和劳务投资。

  此后,阳光公司以阜台公司名义对外开发经营,由阳光公司实质投资建设,期间,阳光公司陆续支付给高杰三千余万元。2011年11月,工程竣工。高杰看到项目收益较大,便勾结阳光公司合伙人施春光(已判刑),陈立华以口头证言将《联合开发协议》解除。后又在阜阳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临泉县人民法院等部门称刘怀宏只是其项目经理,并控告刘怀宏职务侵占老年公寓(阳光假日酒店)。

  本案作为重案在公安部门高度重视下,由阜阳市公安局全力侦查,各方取证后得出结论: 刘怀宏通过与阜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取的商业房“老年公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刘怀宏对涉案房屋不具有非法目的,且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此结论由阜阳市公安局交与安徽省公安厅复核后,作出最终认证结果:“刘怀宏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不予立案。”

  刘怀宏案:公安为民执正义 阳光司法新篇章

  同时, 安徽省公安厅和阜阳市公安局在侦办时还发现了本案另外疑点,并加大侦查力度和速度,最终得出结论:“临泉县2006-12#地块系刘怀宏、陈立华、姚刚与阜台公司联合开发,高杰已从中得到2000万元固定分红,且本案的中心点《联合开发协议》即使在高杰等人称此合同已解除后,双方仍以《联合开发协议》形式履行本合同”。并由高杰确认事实,亲笔签字。

  公开促进公正阳光司法之剑

  十八大同时也为我国司法机关点燃了一盏明灯,司法部门以改革为动力,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着力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从而得到更显著的办案体现。

  刘怀宏案:公安为民执正义 阳光司法新篇章

  本案中,临泉县人民法院曾做出刘怀宏职务侵占老年公寓(阳光假日酒店)合同无效的判决。刘怀宏蒙冤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接本案后,力求实行“阳光司法”机制,不畏权势,多方取证并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规定条例,明确了刘怀宏无犯罪事实,且其具备房屋买卖全部的规范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地名命名申报表等】。当即做出判决:“撤销原判决【临泉县法院判决书:判决刘怀宏职务侵占老年公寓(阳光假日酒店)】”,并最终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案件事实如此清晰,证据如此全面,公安部门大力侦查,得出结论:“刘怀宏并无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上级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做出最终认定并发回重审。但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至今已近一年,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却迟迟未见重审审判结果。本案还有多少乾坤我们不得而知,多方关注此案的热心群众也纷纷表示将会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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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刘怀宏案的进一步推进,不难发现,在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公安部门以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积极侦办了大量包括本案在内,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案、要案。不仅推动了司法部门更快速的实现“阳光司法”,更是将主动权掌握在了正义手中。看到相关部门的行动,我们更加相信,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各案件实施部门,一定会更大力度的加强廉政之风,弘扬刚正之气,让人民群众真切体会到“阳光司法”的温暖,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让人民群众由衷的为此喝彩,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磅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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