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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有效地约束来自集体内外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有效地约束来自集体内外的行为
2018年07月30日 10:48 地产大咖评作者:地产大咖评

  在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为了充分体现社区成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权利,都采取了“农地普占”的做法,即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据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区)的274个村庄的调查,完全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的村庄达74.3%,口粮田按人均分、责任田按全部劳力均分的为5.5%;口粮田按人均分、责任田按农业劳动力均分的占11%;其余为其他形式。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有效地约束来自集体内外的行为

  而且76.5%的村在分配土地使用权时又采取了好、中、差地搭配的办法。这样,在农村改革之后就形成了分散、细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据1984年调查,平均每个农户的农地面积仅8.35亩,分布在9.7块地上(3)。这充分体现了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对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 。这样追求平等而失去了资源配置效率。因为,使用者是存在理性差异的,他们之间并不是有平等的土地经营能力的。由此看来,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资源配置效率(前面已述),但是,它仍然不能促进企业家资源与土地资源(包括其他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有效地约束来自集体内外的行为

  因此,在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有效地约束来自集体内外的行为,因为他这样做不能使他的收益增加;另外,土地与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失。从这方面来看,代理人在职能上不能有效地与所有权主体应具有的职能相一致。因而,其代理绩效较差。这种代理人特征是现行产权制度下出现的许多问题的原因所在。例如,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投入不足,规模经济与流转等。更为重要的一点:平等的使用权分配,把农民吸纳在土地上,既造成了劳动力的浪费,形成隐形失业,又不能充分激励农民走出农业之外从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之间理性差异扩展,形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制约(见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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