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南省唐河县,付某某在唐河县少拜寺镇经营一家馍店,其在制作馒头的过程中违规添加糖精钠并予以销售,被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查获。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且禁止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付某某,男,1975年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毕业,经商。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8年以来,付某某在唐河县少拜寺镇经营某某馍店,其在制作馒头的过程中违规添加糖精钠并予以销售。2019年末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付某某制作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馒头中糖精钠的含量为0.0792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事后,付某某被唐河县公安局少拜寺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付某某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且禁止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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