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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服用中药的人注意啦,服用时间你掌握对了吗?不妨了解下

经常服用中药的人注意啦,服用时间你掌握对了吗?不妨了解下
2021年01月17日 15:32 新浪网 作者 小九唠健康

  “庸医!你开的方子根本就不起作用!”华子在门外叫骂着,手里还拿着一方“千古留名老庸医”的锦旗。

  围观的路人说出了真相:“这个男的前段时间说自己总是失眠,来诊所开了几个疗程的药,不知怎么医生口中百试百灵的药方在他身上却突然不应验了。”

  此刻大夫才缓缓地推开门,拉着他进了诊所。一旁的路人还想去窥个究竟,却被大夫赶走了:“别看了,没什么好看的。”

  “你说说看究竟怎么回事?“华子颇有些得理不饶人的气势。

  ”你有严格按照我说的时间吃药吗?”

  华子愣了下,一时间好像被戳中了软肋:“这服药时间还有那么多讲究吗?不是只要服下去就会起疗效?”

  原来,本应该在睡前服下,用来治疗失眠症的安神药,却被他囫囵吞枣一样完全不分时间段的服用了,这才导致了今天这样的闹剧。

  小妙真想替老中医敲他几个“板栗”!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这中药服用的时间讲究。

  

  中医——因天时而调血气

  一、按脏腑气血时辰

  《内经》记载,一天有12时辰,人体有12经脉,中药服用要按12经脉的走向先后次序,气血流注与时辰有“肺寅大卯胃辰宫,脾己心午小未中,中膀酉肾心包戌,三焦子胆丑肝通”的流注,周而复始,如环无端。

  二、按昼夜阴阳消长

  中医认为“人身之阴阳,亦与一日四时之气同,故子后则气升,午后则气降,子后则阳盛,午后则阳衰矣”强调四时之气不同,人体会随之而发生变化,当身体的阴阳受到邪气的影响,就会发生疾病,因此可根据昼夜阴阳节律辨证,选择一个时间服药。

  三、按人体的不同生理特点

  人体处在不同时期,生理特点会随之而改变,在不同病例情况下,需要根据人体的不同时期进行给药治疗,幼儿为纯阳之体,在治疗上不宜太过泻火,要保护阳气。妇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生理特点,应遵循“少年治肾,中年治肝,晚年治脾”。

  

  中药服用时间有讲究

  ·根据时辰划分

  清晨

  在早上起床还是空腹状态的时候,适合服用有滋补作用的中药,特别是补肾阳的药,有利于补药的吸收,其他如利湿药、催吐药,也适合清晨空腹服用。

  午前

  在上午的时候,适合服用益气升阳和发汗解表透邪的药物,“午前为阳之分,当发汗”,午前服用益气升阳的药物,“使人阳气易达故也”。

  午后

  许多医家认为泻下药不宜在上午服用。泻下药“为阴之分时下之”,一般在下午和入夜的时候服用最佳。

  睡前

  在睡前的15到30分钟,是适合服用镇静安眠药和滋养阴血药的时候,这个时候是脏腑功能最低,服用滋阴进补药可使效力倍增。

  隔夜

  隔夜的方式适合服用驱虫药,一般是在睡前服用1次,第二天清晨醒来空腹再服用1次,有助于将虫杀死排出体外。

  

  ·根据进食时间划分

  饭前

  病位在下的疾病,如胃肠疾病、腰以下疾病等,适合在饭前服用药物,一般是在进食前的30到60分钟,这个时候往往是空腹的状态,药能直接和消化道粘膜接触,能相对较快的通过胃入肠,更多的被吸收发挥作用,如果在饭后服药,可能会被胃内的食物影响药效。

  饭后

  病位在上的疾病,如心肺胸膈等,适合饭后服用药物,一般为饭后的15到30分钟,能使药性上行,健胃药、对胃肠道有刺激或者是毒性比较大的药物,一般也应在饭后服用,以减少对胃肠道粘膜的刺激损害。

  

  煎煮中药,也有讲究

  一、假沸的药应该多熬一会

  很多人认为中药在煮的时候沸腾一段时间,就算是药熬好了,但有些药物的药汤会出现假沸,如沙参、田七、甘草、桔梗等,在药汤还未达到100摄氏度就会出现沸腾的情况,如果这时候就把药离火,药中的有效成分还没有充分的析出,药的效果就会收到影响。

  二、服中药时不要随意加糖

  有些中药会和糖发生反应,从而影响药的疗效,像苦味健胃药,不易消化的药物,都不适合加糖,此外,如果药液和糖的药性是一致的话,可以适当加糖,如凉性药可加一些冰糖或白糖,热性药可加一些红糖。

  三、药汁最好煎300毫升

  药汁的多少也很关键,一般一次煎300毫升的药液为宜,药汁多了,药渣中的有效成分就少了,药汁少了,药渣中的有效成分难以充分出来,当然300毫升指的是正常药方,不是特殊大方。

  一般在抓药的时候,医生会告知服用的方法和时间,如果有不明白的或未告知的,要向医生问清楚,服药要严格遵守医嘱服药,按时按量,不要随意更改时间或药物的剂量,避免影响药效甚至是引发不良后果。

  参考资料:

  [1]中药服用时间及常见问题的分析.护理研究.2003,17(4):404

  [2]服用中药的时间有讲究吗.健康促进.2013,(10):31

  [3]煎中药有讲究(下).家庭用药.20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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