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马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西吉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案情简介
河北省沧州市村民肖某,因其子智力残障,在当地娶妻困难,便委托他人为其子说媒,后他人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
2008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在西吉县沙沟乡街道偶遇被害人张三(化名),便提出为被害人张三介绍对象,在被害人张三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便通过他人联系到肖某,称有一女子愿意嫁到河北,并让他人安排相亲。
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领着被害人张三在西吉县与河北肖某父子见面。相亲时,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谎称其系被害人张三的哥哥、姐姐,向肖某索取“彩礼”24000元。
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陪同被害人张三在河北与肖某之子举办了结婚仪式。
2020年8月14日,被害人张三从河北返回西吉县沙沟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三系精神发育迟缓,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理由和结果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违法所得24000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属于介绍婚姻,还是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妇女。
二上诉人与被害人张三在西吉县沙沟乡街道偶然相遇,明知被害人张三系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在不告知、不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安排被害人远嫁河北,全然不顾肖某之子智力残障,毫不顾忌被害人婚姻幸福,致使被害人和父母骨肉分离达十二年之久。
二上诉人对外谎称系被害人的哥哥和姐姐,借机向肖某索要钱财,且得款后未将“彩礼”转交给被害人家属,而是由二上诉人占为己有。
二上诉人以介绍婚姻名义拐卖妇女,以彩礼名义索要钱财的行为,足以证实二上诉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并非正常介绍婚姻,二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拐骗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近年来,固原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担当作为,积极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多措并举,依法“稳、准、狠”地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掉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彰显人民法院的使命担当。
▌责编/肥龙 来源/固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