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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消息,住在贵州兴义市的被告人毛某刚,因以200元的价格诱骗两名女中学生两者之间发生性关系,涉嫌犯猥亵罪,前不久,兴义市检察院就此案进行了案件审理,判决毛某刚以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7个月。
据悉,到2020年5月31日,毛某刚在网上了解到一名14岁以下的初中女生李某芬,二人聊天全过程,李某芬明确提出向毛某刚借200元,毛某刚趁机向李某芬提出要求,如果想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借李某芬200元,最后李某芬愿意借。
事发当天,毛某刚驾车来到李某芬所属的学校门口,李某芬带上同班同学苟某秀一起坐到毛某刚的车里,两名初中女生进入车内后,毛某刚便带上李某芬和苟某秀出去玩,到晚上毛某刚便立即将两名初中女生送到快捷酒店,提前准备与李某芬发生性关系。
当时在快餐店内,初中女生李某芬明确提出将100元分给同学苟某秀,然后诱使苟某秀与毛某刚发生性关系,最后苟某秀为了更好地拿到100元钱而答应李某芬的提议,两名初中女生决定谁先和毛某刚发生性关系。
事件发生后,毛某刚被兴义警方拘留,在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事对此案审结过程中,毛某钢自编谎言自己并不了解受害人的具体年龄,经兴义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毛某刚并无主观上的自首意图,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遵义人民检察院以猥亵罪判处毛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这起案件中,一个初中女生的年龄都未满14岁,毛某刚与未满14岁的幻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初中女生是否愿意,毛某刚的个人行为都将被认定为奸淫他人,特别是毛某刚利用金钱诱骗手段与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应当以猥亵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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