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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个体工商户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又一家灵活用工平台败诉

注册个体工商户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又一家灵活用工平台败诉
2021年04月23日 17:00 新浪网 作者 税筹圈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朱某对上诉人诚淮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是否能规避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下一则灵活用工平台与个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带给我们答案。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19年10月15日,朱某到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淮公司)淮安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朱某的工作按照早班6:30-9:00、午班11:00-13:00、晚班17:00-21:00、夜班21:00-次日1:00进行排班,每天工作时间须达9小时。朱某上早班或22:00后不忙时开会并将视频发给管理人员,每月休息2-3天,不上班须向站点站长请假。朱某的工作报酬由诚淮公司公司委托淮安恒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按月发放,朱某实际获得2019年10月份工资1696.64元、2019年11月份工资3368.6元、2019年12月份工资969.56元、2020年1月份工资35元。

  2019年12月16日下午,朱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于2020年1月7日出院。朱某受伤后未为诚淮公司提供劳动。

  一审审理中,诚淮公司提交2019年10月19日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朱某委托诚淮公司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注册,以及朱某独立承包诚淮公司公司配送服务业务,朱某不接受诚淮公司任何管理等内容。

  2019年11月4日,涟水县朱码镇叁陆叁伍伍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某,经营场所为淮安市涟水县朱码产业园(集群登记)。

  对此,朱某主张上述协议均系诚淮公司通过手机操作APP的方式签名,朱某没有实际签字,也不知晓协议的内容,上述工作室也没有实际经营。经查,上述两份协议中朱某的签名均系电子签章。

  2020年6月,诚淮公司、朱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朱某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诚淮公司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朱某于2019年10月15日到诚淮公司公司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朱某按照诚淮公司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该劳动内容系诚淮公司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朱某平时的工作接受诚淮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诚淮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劳动报酬,朱某在经济上依赖于诚淮公司。从朱某为诚淮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来看,朱某亦向诚淮公司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诚淮公司、朱某虽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但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诚淮公司、朱某之间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一审法院确认诚淮公司、朱某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诚淮公司为被上诉人朱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诚淮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

  1、朱雀配送软件平台截图一份和骑手端APP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朱雀配送软件是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朱某并不是与诚淮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被上诉人通过诚淮公司朱雀配送软件平台获得的业务不属于公司的营业范围,而且朱某不受公司员工管理,朱某所在的大学城站点不是我公司站点,公司灵活用工没有设立任何站点。

  2、沈某与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庭审中陈述的同事沈某是与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的劳动关系,与诚淮公司无关。被上诉人朱某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朱雀配送是否是上诉人开发与本案无关,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证据2是复印件,且沈寒已经离职,与本案无关联。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朱某对上诉人诚淮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

  首先,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5日始到上诉人经营的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并根据上诉人的站长安排或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故在人格上被上诉人朱某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其次,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上诉人的站长安排,被上诉人参加的早班晨会或夜班22点后的晚会,并将会议视频发给上诉人的管理人员,休息或者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向上诉人的站长申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在组织上被上诉人朱某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最后,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工作的业绩按月委托第三人向其发放报酬,且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被上诉人朱某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综上,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诚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诚淮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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