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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因车祸死亡获百万赔偿金 同母异父兄弟、堂兄弟、 村委会、敬老院都来了

“五保户”因车祸死亡获百万赔偿金 同母异父兄弟、堂兄弟、 村委会、敬老院都来了
2021年01月06日 07:31 新浪网 作者 浙江融媒体

  “五保户”欧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百万赔偿金,这笔钱应该归谁呢?欧某同母异父的兄弟、堂兄弟以及村委会、敬老院等各执己见。日前,法院召集各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过马路的欧某相撞,导致欧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之后,欧某同母异父的兄弟张某诉至象山县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欧某所在村的村委会、敬老院及其堂兄弟欧大、欧二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参与分配欧某的赔偿款。

  村委会主张,欧某生前一直受村委会的扶养监护,村委会通过定期关注生活状态、提供正常生活所需等妥善履行了扶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及公平原则,理应享有欧某的赔偿款;敬老院认为,其在欧某生前提供了各项扶养服务,包括衣物、医疗费及各类补贴等将近15万元,同应享有赔偿款;而欧大、欧二则认为他们对欧某也尽到了日常照料的责任,同理也应参与分配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某父母均亡故,其与配偶早已离婚,膝下无子女。自2005年1月1日起至死亡止,欧某作为一名“五保户”村民,由村委会进行监护并委托敬老院提供“五保”供养服务。在此期间,村委会每年为欧某向敬老院缴纳扶养费600元,并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节福利,上述费用事宜均由欧大、欧二对接办理,而欧某在敬老院生活期间,也受到欧大、欧二的多方照料。欧某死亡后,村委会及敬老院为其处理丧葬事宜。原告张某未与欧某共同生活,也未履行过扶养义务。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召集张某、村委会、敬老院、欧大、欧二等多方主体,委托欧某所在镇的2名特邀调解员开展诉中调解。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调解员则着重区分确认各方主体实际履行的扶养照顾义务。

  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中扣除村委会、敬老院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款项由张某、村委会、欧大、欧二按照“4:4:1:1”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官释案:

  死亡赔偿金发生在公民死亡后,并不属于公民的遗产,它的本意为侵权人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但是,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以及在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

  本案中,欧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作为欧某同母异父的兄弟,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故应为死亡赔偿款的赔付对象。(据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村委会长期对“五保户”欧某提供照料,并且履行了对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从法律层面参与分配赔偿款,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道德层面而言,村委会让“五保户”有所养、有所依、有所安、有所乐,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其做法也应予以肯定并推广。(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欧大、欧二虽然不是欧某的近亲属,但在欧某去敬老院生活前,两人与欧某共同生活并对其加以照料,也尽到扶养照顾的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敬老院受村委会委托向欧某提供供养服务,且属于公益组织,故不参与分配赔偿款,但可以合理获得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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