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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12·23”绍兴越城区二环北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权威发布丨“12·23”绍兴越城区二环北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1年01月18日 18:03 新浪网 作者 浙江融媒体

  1月18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越城区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12·2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定性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并详尽公布了事故涉及工程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报告中,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责任单位和7名人员作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2日22:20,该项目钢结构分包单位开始了位于二环北路曲屯路交叉口的钢结构吊装施工作业,施工现场有多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有1台400吨汽车吊机。吊装作业是将钢混组合梁分节安装在临时支架上,由于施工时间紧迫,临时支架一边拼装一边搁置钢混组合梁,当晚共安装了五节钢混组合梁。至23日6:30左右,在安装完最后一节钢混组合梁后,因临时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断裂,二节钢混组合梁掉落,3名作业人员坠落,其中2人受伤。受伤人员中一人头部出血,经手术后,入住重症病房监护,生命体征稳定;另一人手轻微擦伤,脚骨折,住院治疗。另一名坠落人员小腿部轻微擦伤,经消毒包扎处理后,留院短暂观察,已离院休养。

  二、事故发生原因

  据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主要两方面原因。

  直接原因是因为临时安装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拼接不规范,对接接头焊缝断裂,导致搁置在支架分配横梁上的2节钢混组合梁掉落。以及作业计划不合理,连续晚间施工,人员疲劳,注意力减弱,工作能力下降。

  间接原因是总包单位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分包单位临时安装支架钢结构焊接不规范,未对支架进行全数验收和交接;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规焊接作业,未认真履行吊装前支架验收交接的现场监理工作;有关责任主体未采取有效措施盲目追赶工期。

  三、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1.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专业分包单位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工程一年内3次发生安全隐患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的规定,责令该工程项目部通过本市市级报刊进行公开道歉;依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警示约谈。

  2.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3.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员

  1.姚学伟,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责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小敏,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未组织支架钢结构焊接验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长根,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安全巡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临时支架钢结构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邓向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凤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在分包单位实施危大工程时,未落严格落实现场安全巡视职责,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6.谭强胜,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7.龚鹏剑,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危大工程实施时,未严格落实巡查和平行检查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关于印发《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12·2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编辑金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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