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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的30万元将专用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等权益保护

判赔的30万元将专用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等权益保护
2022年02月18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人民资讯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李伟

  本报讯 “你家孩子有考虑学习一门艺术课程吗?”开学之际,是不是常有家长会接到类似电话?由此引出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话题,一直令人关注。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人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诉邓某、肖某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案作出判决,判决两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费用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例搭建非法平台出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2020年,肖某突发奇想,告知邓某想要注册一个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用户可通过平台注册成为商家,对外出售个人信息,由肖某从中抽成营利。随后,肖某借用邓某身份证件注册了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运营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并对外开放注册。两人也在平台中注册成为卖家,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涉案平台累积了200余名卖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6万余条,交易总金额47万余元,抽成2万余元。

  2020年10月,涉案平台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关闭。2021年3月,拱墅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肖某、邓某以及涉案平台卖家分别作出刑事判决。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除刑事犯罪外,还可能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为在96万余条个人信息中,有95万余条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随即,拱墅区检察院在全省首试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肖某、邓某二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肖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大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而且,邓某、肖某不仅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还通过搭建、运营平台,组织他人共同买卖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之单个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更为严重。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提出‘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拱墅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损害赔偿金将以专项基金的形式用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等权益保护,助力保护未成年人公益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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